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销售货物结算方式的不同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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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7-10-5 11: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买方的当天;2、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销售,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的当天;收到代销清单时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发出商品满180天仍未取得清单,视同销售,为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说劳务,为收取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转移的当天;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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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0-5 11: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据
并将提货单交给对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2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收到)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售货物
(不是收到款项)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不是收到预收款项)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的当天
(不是收到代销款时);6、销售应说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取销售额或
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货物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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