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怎么算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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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7-10-15 07: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关系成立及应订立劳动合同,及从开始上班日期起就算用工之日。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以试用期和转正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购买。《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参保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和补交社保的。用人单位非过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应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根据工龄来算,一年补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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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0-15 07: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工之日是指本法实施后开始算,也就是说,如果在08年1月1号以前你单位给你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就不能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但是从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单位都没有给你签订劳动合同,而你又与单位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话,“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你自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们的事实劳动关系,特别的考勤记录、工资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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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0-15 07: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法实施后,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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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0-15 07: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1、《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之日”,要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你不能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从08年1月1日起,单位还不签劳动合同,满一年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5年到现在,虽然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也应为你缴纳劳动保险的,你可以与单位进行交涉,或采取一定的措施。雇用和被雇应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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