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是一部封建性质的文件,这个观点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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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7-10-14 19: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对。恰恰相反,《人权宣言》是一部反封建性质的文件。制宪议会又转入《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的草拟工作,经过逐字逐句讨论,于8月26日通过。到1791年通过宪法为止,又经过多次修改。《人权宣言》是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的核心内容是人权与法治。《人权宣言》指出:“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和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障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整个主权在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这些就是《人权宣言》的总纲。它首先明确了人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即自由和平等。这种自然权利通过人们的“政治结合”,就变为公民权利,那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政治结合产生的是公民社会,体现出来的是“社会契约”原则。因此,最高权力来自于国民,即主权在民原则。《人权宣言》宣布的这个根本性原则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它以主权在民代替主权在君,是以公民社会代替贵族社会的根本表现。它极大地提高了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体意识。《人权宣言》并没有鼓吹无限制的自由,然而它给自由规定的唯一限制,只是不损害他人,即自由是指“可以做一切不损害他人的事”。在这个限制范围内,“公民都有言论、写作、出版的自由”,“任何人不应因其意见,甚至宗教的意见而受干扰”。与自由密切关联的是平等。《人权宣言》将平等也列为人的自然权利。作为公民权利,它将平等解释成身份的平等,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担任公职上的平等,负担纳税义务上的平等。它写道:“所有公民……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显职、职务和公共职位,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没有其他差别”。为保障人权,法治是必需的。《人权宣言》强调,决定国家意图的,不应是掌权者而应是国民。国民的公共意志应是立法的根本依据。“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利亲身或委托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保护人的自由权利,不依照法律就“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每个人在守法方面也是平等的,“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分权原则,以防止政府的专横与渎职。“没有确立分权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后来,在依据《人权宣言》的原则制定的1791年宪法中,又为公民规定了集会、请愿、享有公共救济和受教育等自由权利。这是对《人权宣言》中所列权利的补充。法国资产阶级在《人权宣言》里面,以冠冕堂皇的词句宣布了自由平等的原则,其目的无非是以此来掩盖他们的真实目的:用资产阶级的特权去取代封建贵族的特权。在实际上,他们并不想认真去实现这个原则。这在他们一手制定的1791年宪法中暴露无遗。《人权宣言》所确立的这些原则就是通常所说的“八九年原则”。在君主立宪派领导时期所通过的立法和施行的政策,基本上是以这些原则为指导的。“八九年原则”是改造封建社会,引导法国走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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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0-14 19: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它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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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0-14 19: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它是一部宣扬人权,主张人们生来就是平等的是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全名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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