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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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5-12-15 17: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很多人不理解,尤其对被判处死刑的情况,认为罪犯一旦被判处死刑,其生命都不存在了,再剥夺其政治权利没有意义。  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权利不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3、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说著作,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能再版或继续流传于社会。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荣誉称号、奖章等,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在其被执行死刑后就仍享有这些权利;4、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比如其亲属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权,以此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剥夺了这些罪犯终身的政治权利,就可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参考资料:北京法院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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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5-12-15 17: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先后步骤嘛,不剥夺政治权利,他还是一个公民,不能对公民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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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5-12-15 17: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人死了就谈不上政治权利了,但宣判剥夺政治权利一种正规的做法,也表明法律是很严肃滴。日华川上动 的回答非常详细、全面,值得学习,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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