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的案例,法律达人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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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07-10-16 14: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以,因为根据过去的司法实践,是以产权过户登记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为判案原则。如1990年2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因为时效的问题,不适用于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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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0-16 14: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乙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为无处分权人,乙丙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甲可以要求丙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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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0-16 14: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楼上,甲乙双方的购房合同有效,但效力不能及于房产权属,乙方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甲方退还房款,根据双方的责任分担,要求甲方赔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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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0-16 14: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甲和乙和丙之间的合同都无效,因为这两个合同都没有经过发登记,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甲可以要回该房,不过乙和丙都可以要求甲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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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0-16 14: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乙,丙起诉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两份合同都有效,但有一个人显然是不能的到履行,没得到房子个人可以起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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