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制度?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07-10-22 23: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总结下列审判工作经验:  (一)带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二)新类型和典型案件的审判工作经验;  (三)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方面的经验;  (四)院长认为应当总结的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经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一)拟判处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宣告无罪的案件;  (二)贪污贿赂案件及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团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人人和上级法院关注、督办、交办的案件;  (四)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拟改判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新类型案件及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七)被告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各职能局以上的行政机关且拟判决其败诉的行政案件;  (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审的除外)及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十)院长(分管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相关的事宜:  (一)学习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等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批示、决议,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  (三)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四)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的请示、批复和答复;  (五)确认本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是否属于错案;  (七)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事项,应当有书面汇报材料。其中讨论案件的书面材料,应当做到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准确,说明问题完整,拟处意见明确。  提交讨论案件的汇报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讨论案件的概要;  (二)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四)合议庭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五)存在问题及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提交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有两种以上处理意见的,必须表明哪种系倾向性意见。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事项的汇报材料,承办人打印后,于会议前三日统一交研究室登记。研究室负责在审判委员会召开前二日将汇报材料分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并通知与会时间。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阅读汇报材料,全面了解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并可以口头方式向有关承办人了解情况。  第四章 讨论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事项,原则上按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其他事项的程序是:  (一)听取承办人的汇报;  (二)向承办人提出询问;  (三)委员发表意见一般先由非承办人所在庭室的委员发表意见,其次由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再次由分管工作的委员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集中多数委员意见,形成决议;如意见有分歧,主持人应决定继续讨论或安排另行讨论;  (五)委员审核记录并签名。  汇报人在汇报案件或其他审判工作事项时,应当携带案件卷宗和有关全部材料,以便审判委员会委员随时查阅、询问。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报告事实、证据不全面、不客观,导致裁判错误或不当的,由合议庭及承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在讨论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或对合议庭提出两种以上处理意见而不表明哪种系倾向性意见的,审判委员会不予讨论。但公诉案件中因证据不足拟宣告无罪及二审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发回重审的案件除外。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承办人汇报后,可以向承办人提出询问,承办人应予以明确回答。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讨论的案件或其他事项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用简单的“同意”或“不同意”来代替对案件的评议,而必须系统阐明自己观点,做到发言切题,表达明确,言之有据,论之依法。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如实记入笔录。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或具体业务承办部门必须执行。提交案件讨论的合议庭如果有不同意见,可经审判庭主要负责人征请分管院长同意后,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