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法律案例——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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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5-12-30 01: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1、王红的生父母无权继承,王红三岁时已经被王某夫妇收养,如果王红生前和生父母没有联系,那么其生父母没有对王红尽到抚养义务,王红也就没有义务赡养他们。2、继承的优先顺序应该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因此王东夫妇的存款及现金4000元应由王娟继承。王某夫妇的存款1.2万元应由王方和王娟分别继承。3、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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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5-12-30 01: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无继承权,孩子被收养,生父母与其没有抚养关系,不存在继承权。二.根据司法解释,互相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死亡的,又不能确定各自死亡先后顺序的:1.无继承人的先死亡2.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3.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关系。所以,a推定王某夫妇先死,遗产继承人是2个儿子和养女王红
b然后是王东与李某、王红死亡。三人之间不发生继承。王东与李某的遗产由其女儿继承,王红的遗产分两种情况(1)二儿子王方与其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由王方继承(2)没有形成的,属于无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王红生前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归其集体组织。三.王某夫妇有存款1.2万元,分三份,三儿女一人一份(4000元)。因为王东与李某也死亡,他们所继承的的4000元发生转继承,归其女儿王娟,同时其自己的遗产4000元也由王娟继承。王娟共得8000。王方自己得到父母遗产4000元。至于其能否得到王红的遗产,根据其存在抚养关系与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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