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调控监督体系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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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6-1-7 23: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央行法的修订强化金融调控此次修改后的央行法法条,由原来的51条增至53条,对25处进行了修改,将央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突出表现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所带来的强化金融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为了实现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不仅仍然保留着“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而且把“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转换成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规定,并且在第二条关于央行的性质和职能的条文中,增加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规定。在第六条规定央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中增加了“金融运行情况”的汇报。在第十二条增加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规定。还有如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央行掌握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又作了新的规定。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再贴现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信息共享,由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所有这些说明,央行法修订的实质是强化金融监控,这是央行原来的监管职能转为强化金融监控职能的实质所在。参考资料: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28320/31049/31055/2286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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