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出台的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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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7-11-8 08: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不发生效力。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也就是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不适用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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