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儿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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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6 | 2010-1-27 12: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你所述情形不详,我将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给你,供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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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7 12: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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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7 12: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法律诉讼!一般是归:有经济能力,可以照顾好孩子得一方。(但是前提,该方没有虐待`或长期打骂子女的倾向,和`可以正确引导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与环境)。如果子女有择辨能力,那么将由子女决定。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按时提供抚养费!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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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7 12: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内女人搞婚外恋,属于道德品质有问题,如果你丈夫家抓住这一点不给你孩子,你也真的没有什么办法,谁叫你有把柄给人家抓住了呢。可是女孩子不跟着妈妈,确实对孩子不好,可是跟着你这种妈妈,能否健康成长也难说。唉~~一切都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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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7 12: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归有经济能力,可以照顾好孩子得一方。如果双方都有经济能力,可以让孩子自己选择!孩子是无辜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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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7 12: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外遇了,还要女儿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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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7 12: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要看你们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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