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把大荔县公安局局长的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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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8 04: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能把大荔县公安局局长的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吴育斌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制约监督权力的基本路径,凸显了制度建设在规范权力运行、防治腐败中的根本作用,对建设廉洁政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腐败从根源上说,是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导致的权力滥用、以权谋私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轨道,用制度监督、规范、约束、制衡权力,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而不被滥用。
  这些年来,我们在用制度监督制约权力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做了不少努力,但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一些权力游离于制度的制约监督之外,违规用权、违反制度现象大量存在,权力滥用、以权谋私问题突出,严重腐败案件时有发生,这些都侵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村委会主任张建民、张建忠,一个是主任;一个是组长。张建民、张建忠兄弟二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大肆倒卖集体土地。
  2009年11月1日,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村民吴育斌,向大荔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存孝同志提出控告,时至今日,三年半之久。大荔县公安局一不立案;二不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渎职犯罪行为令人难以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但是,大荔县公安局2009年11月1日接到我的控告,时至今日,已经三年半有余,大荔县公安局一不立案侦查;二不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公安局长的权力是把双刃剑,正确用权就能为人民造福,滥用权力就会损害群众权益。权力具有天然的膨胀性和腐蚀性,容易令掌权者滋生权大于法的心态,以致放纵欲望、迷失本性,不愿“进笼”接受制度的束缚。虽然关权力的“笼子”一直都有,但不够完善,存在“笼眼”过大、“牛栏关猫”现象,这既有制度缺失、缺位问题,也有制度建设滞后问题,导致一些权力游离于“笼子”之外。同时存在“纸笼关虎”、刚性不足现象,有些制度设计不科学、不合理,脱离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或笼统模糊、弹性较大,原则性要求多、硬性规定少,或有规定无罚则、有实体无程序,或看似硬性规定,实则留有“后门程序”,使得制度不管用、不好用、没有用。“纸笼子”关不住“权力老虎”,一碰就倒,一咬就碎。大荔县公安局还有一些权力是“暗箱操作”,导致权力寻租,一些人搞实用主义,选择性执行制度,或搞“灵活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搞“下不为例”,对“出笼者”不加惩罚。我国具有“熟人社会”的传统,不少人重人情轻制度,既痛恨特权又羡慕特权,想让制度管别人不管自己,遇事先托人情、找关系,以致制度被虚置,潜规则削弱明规则,制度执行大打折扣。像大荔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存孝同志2009年11月1日接到我的控告状时至今日,已经三年零六个月有余,大荔县公安局徇私枉法,就是既不立案;又不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潜规则,导致犯罪嫌疑人更加猖狂,逍遥法外!
  大荔县公安局局长公权私用、徇私枉法、又有谁能把大荔县公安局局长的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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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4: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荔县公安局严重不作为,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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