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是否一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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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7-12-12 19: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劳动法、劳动部的规章以及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均是包含在劳动期限之内的,一般劳动合同里面可以不写入试用期的条款,但是如果要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试用期的约定是作为正式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不能试用期劳动合同和所谓的正式劳动合同分开来签的,如果这样签的话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说约定了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存在,试用期就是合同期限。实际上相当于这种情况下试用期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这样的签法是违法的。这样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属于十分不正规的单位,可能部分单位希望通过这样的一个正式合同之前的试用期合同来逃避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这样对劳动者的保障也是十分不利的。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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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2-12 19: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谷鸽飞过的回答可以参考“可以一起签,也可以分开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试用期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真的如你所说的“写了为我们购买社保,也不见帮我们买”,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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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2-12 19: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样的吧.最主要是看清楚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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