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现收现付"模式,即将当年所收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期应付养老金,没有养老金的积累;但是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中国必须改变这一旧的制度,实施有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三个重要法律文件,用以指导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按照这些文件的精神,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旧的"现收现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转变。但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旧的保险体制与新的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养老保险表现在: (1) 保险对象范围过窄。现行的保险制度,实施范围一般仅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广大农村老年人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在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诱导下,偷生、超生现象严重,也影响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2) 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单一,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巨大,单一的养老保险层次使企业不堪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重负。国营企业职工迫于退休后老有所养,伤残后病有所医的考虑,不愿意轻易离开国有单位。这不仅为人才的自由流动,劳动力的优化组合设置了障碍。 (3) 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难结合,个人帐户资金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建立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把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资金界限模糊地结合在一个框架中,在缺乏养老保险法律对个人帐户保护机制的情况下,个人帐户财产很容易被挪用来弥补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不足。 因此,建设一个完整良好的养老保险体制,应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市场目前的弊病,逐一克服,选择合适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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