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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7-12-19 19: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 告:冯 英 女。 被 告:肖 雄 男。 第三人:刘利华,肖雄母亲。 原告冯英与被告肖雄结婚。婚前被告家有主房三间、偏房两间及一间简易房。原、被告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其中两间。后来,肖雄的父亲去世,当时收礼金6800元。被告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仍居住在原住两间房屋内,与被告家人一直未进行过析产,也未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任何协商处理。后来,肖雄向法院起诉与冯英离婚,审理中冯英以肖雄为被告、以刘利华为第三人向X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及6800元礼金。该院依法裁定终止离婚案的审理。 原告冯英诉称:肖雄家的6间房屋是肖雄与其父母在X年共同建造的,肖雄应得其中两间。我与肖雄结婚已逾8年,这两间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我一间。X年肖雄父亲去世,肖雄应继承遗产一间房,这一间也应分给我一半。肖雄父亲去世时,家中收有礼金6800元,应分我2266元。 被告肖雄答辩称:家中房子是我父母建造的,与我无关。我也未对父亲尽孝,所以我放弃继承。至于礼金问题我不清楚,也与我无关。 第三人刘利华述称:家中房屋是在X年建造,当时肖雄尚在上学,没有他的份额。肖雄父亲去世时收的礼金,我今后还要还清,不存在分割问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被告肖雄结婚前家庭财产状况; 2、 肖雄家房屋情况说明; 3、 肖雄与冯英的共同财产; 4、 证人证言。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2条第(2)项所指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及第6条所指一方婚前个人的财产,是指一方已实际取得的财产。为此,法院判决财产都归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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