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 双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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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2-15 20: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生手册上有啊,貌似条件很严格如果不是很有天赋会学得很辛苦,我也是华工大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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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2-15 20: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你下定决心,不然会很辛苦学会平衡利弊好了,自己看下面的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位管理办法(2008年7月修订)一、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及《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制定。附修专业(辅修和双专业)及双学位专业是为了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向多学科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而设置。第二条 附修专业(辅修和双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作为附修专业。附修专业(辅修和双专业)及双学位专业的具体学分和课程要求依据各学院的附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第三条 应届毕业生在主修专业符合毕业规定的前提下,依据附修专业(辅修和双专业)课程的修读情况,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双专业证书。第四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跨学科门类选择附修专业,并获取规定的学分,可申请授予双学位证书。第五条 为保证学生主修专业的课程修读、毕业设计与附修专业(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专业之间的衔接,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及附修专业(辅修和双专业)培养计划的安排和其它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时间。二、附修专业第六条 申请修读附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必修课程必须全部合格。 为保证学生机会均等,对学生选报附修专业作如下规定:1.学生报名只能选择一个专业。2.学生在修读附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的必修课程成绩出现不及格现象,学生必须中止附修专业的学习,待主修专业的必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后,于另一学期第一周在教务管理系统报名,申请继续修读附修专业。3.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时,若学生的主修专业修读情况属于正常毕业,根据学生修读附修专业的情况,按一个专业发给附修证书,多修读的课程按选修课处理;作结业处理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处理的学生,不能颁发附修证书,其附修课程作选修课处理;第七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及附修专业时,对于双方课程学分相同,内容相近,并在某一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学分互认,经同意后可免修一方课程,但课程门数不能超过两门。三、双学位第八条 双学位专业是学校在开设附修专业的基础上,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而设置的。双学位专业学习时间为一年,原则上不予延长,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进入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在主修专业毕业后,延长一年学习时间,按当年新生的标准交纳学费。第十条 学生选读双学位专业,应到招收双学位班的专业修读。未招收双学位班的学院(专业)一般不接受选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特殊情况,须经双方学院和教务处批准。第十一条 招收双学位班的学院(专业)及招收名额,由学校向学生公布。招生学院应同时向学生公布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以及学生应具备的相应的附修专业学分数( 一般为该专业作为双专业的学分数,其中毕业环节的学分除外,由招生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二条 双学位专业的报名时间为每年年底,报名条件如下:1.当年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含提前毕业学生)。2.所修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必修课程全部合格 ,且平均成绩70分以上;英语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双学位班英语水平测试。3.在校期间没有退学警告及违纪处分记录。4.相应的附修专业课程学分数符合规定。第十三条 报名学生的资格审查,由教务处会同招生学院共同进行。对审查合格的学生,由招生学院采取适当方式考核选拔,学校公布双学位专业班的录取名单。第十四条 被录取为双学位专业班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期,原则上应停止修读附修专业课程(含附修专业毕业环节),并按以下办法处理:1.不作当年毕业生对待,从下学年开始,由主修专业学院将学籍(不归档)转到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2.除被录取为研究生(研究生院证明)或家庭困难(学院、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批准)外,其余情况原则上不得退出。3.主修专业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或者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取消双学位专业修读资格。第十五条 双学位专业班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定者,按以下办法处理:1.修读双学位期满,学生没有完成双学位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按原主修专业作毕业处理;取消双学位授予资格, 按原主修专业授予相应学位;其双学位专业视具体情况按附修专业处理。学生多修读的课程可按选修课程予以记载。2.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双学位授予资格,但仍可跟班学习,毕业时作附修专业处理,按原主修专业授予相应学位;因违纪受记过处分者,取消双学位授予资格,停止修读双学位,按原主修专业作毕业处理,授予相应学位,其双学位专业视具体情况按附修专业处理;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双学位班予以除名,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按原主修专业作毕业处理;因违纪受开除学籍处分者,按原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其它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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