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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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2-15 11: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庭暴力,只要有证据肯定可以起诉离婚,或者夫妻感情破裂也行,哪怕第一次判不离,六个月后再起诉,就铁定判离了。家庭暴力有证据的话,可以以此申请多分财产,还可以以此指出对方对于孩子监护不利,从而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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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2-15 11: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什么也不要,女人离婚以后并不会很好过,要为自己留有余地。《婚姻法》中很多条都可以参考。以下地摘录部分:第三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抚养权是基于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此种亲子关系下权利对象,为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有法学专家指出,亲权应与监护相区别,但在制度未设立之前,在现有的立法结构下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调整。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二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以及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所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权(或称抚养义务)的对象,从血亲关系的分类上有四种情形: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受其抚养教育形成抚养事实的继子女。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抚养权的归属或责任的归结较少引起争议。只是在夫妻离婚时,基于法律规定的在达成离婚的合意或判决离婚时,必须对财产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解决的情况下,夫妻间出于不同的考量,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出于亲情的考虑,希望能与孩子共同生活。但也不乏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以抚养权的让度为交换。而抚养即是一种享受亲情的权利,亦是一种义务。父母除了在物质上需要供养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活,使其体格上健康成长外,还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管教及保护不当,未成年子女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一) 抚养权判定四项原则父母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指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需要提及的是,在抚养权的判定中,不会基于子女血亲关系的不同而会有不同的判定原则。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养父母离婚而与未直接抚养一方收养关系解除。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若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此而消除;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并取得生父母同意的,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对于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或继母由于已经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因此,不能因继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并且,若子女系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判归母亲的七大条件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优利条件有: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 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10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在诉讼中所要准备的证据有: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惩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挛童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外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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