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案例:名画买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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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7-12-31 23: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某甲和某丙之间买卖名画的行为属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因为某甲在向某丙出卖此画时,并不知道另一共有人某乙已将画卖给某丁,对其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他可以请求撤销这一民事行为。 PS:此画甲乙共有的,所以都有处分权,所有权归甲,乙共有。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某乙与某丁之间买卖名画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是因为甲,乙共同享有处分画的权利,乙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先于甲,这也是造成甲在合理行使处分权时造成重大误解的原因。2.某甲、某乙不得要求某戊返还原画,只能要求某丁付清画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由某丁以14000元转卖给老某戊,即要求某戊返还原画。某丁对此画无处分权,但是如果戊以合理的价格通过合理的途径购买,构成善意取得 戊善意取得画的所有权,甲和乙不可以收回,可以向丁追偿 PS:善意取得是指购买一方以合法方式,合法价格,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且是在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无处分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因此戊合理拥有了此画的所有权,甲乙无权收回。参考资料:http://www.luckylove.cn/bbs/dv_rss.asp?s=xhtml&boardid=6&id=4556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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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2-31 23: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2(没有异议)1 某甲和某丙之间买卖名画的行为属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我不这么认为。合同签订,没有明显的不公平成分,而且,是两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虽然甲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存在“误解”,但是他并没有即时的给丙书面说明。这一点上,有“故意欺瞒”的成份。而且他本来就是过错方。丙是无过错的。损失还是要甲承担的。。。。。。。感觉在这方面,法律保护无过错方还是很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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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2-31 23: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属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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