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中情形,劳动者想解除合同,是否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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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8-1-7 15: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需要,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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