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现状浓度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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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8-1-10 09: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区域环境治理的现状 长江三角洲所在的江浙沪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区,然而,经济的高速增长却面临着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的压力。水污染、大气污染和耕地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最近频频发生在江河流域的“跨界污染”,都牵涉到区域经济内人与自然如何协调发展的课题。2004 年6 月,江浙沪三地政府环保主管在杭州共同发表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环境合作宣言,这是国内第一份关于区域环境合作的宣言,认为环境问题本质上是跨越行政界限和地理空间的,解决跨区域的环境问题,需要江、浙、沪以及长江三角洲各城市之间协调发展,将环境合作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整体战略之中,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改进和发展环境管理新模式。对跨行政区域污染事故的处理,虽然己经出台了《 环境保护法》 、《 水污染防治法鸿专门的法律、法规,各个城市也都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方案,但从实践来看,相邻行政区分散治理、难以做到协调统一,责任难以认定,致使很多跨界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二、区域环境治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区域环境治理受行政区域划分的制约,难以起效上游排污,下游叫苦。这边治理,那厢污染,而履行环境管理职能的政府却有辖区之分,造成了环境治理的现实困境。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只要求本地政府对本地环境负责,这很容易形成只扫门前的现象,这是导致“跨界污染”久拖不决、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环境问题,无论对企业还是地区,近期支付的都是“隐性成本”,似乎当期获得好处的是自己,浪费资源、损害环境的后果可以由社会或者他人分担,这在“跨界污染”问题上尤其突出。环境问题首先面临的是区域发展的问题,没有跨越行政边界的联合行动,百姓和社会都将饱尝苦果。“跨界污染”和行政分割体制之间的不协调,己经成为导致中国环境质量总体恶化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忽视经济手段 《 环境保护法》 、《 水污染防治法》 是治理长三角区域污染的有效保障。在实施中必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逐利本性与执法成本高所形成的环境保护执法障碍,但是却经常发生忽视经济手段的问题。这种突出表现为:一是经济手段弱于行政手段。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总体上仍未摆脱利用行政手段遏制环境污染的传统思维方式,在环境执法中这种“后遗症”表现得更为明显,不仅造成执法手段简单化,更容易导致环保部门在处理日趋繁重的环保事务时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执法预期效益低于执法交易费用。最佳的执法制度应当是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耗费获取最大的法律效益,但现实是,环境执法效益达不到法律预期。三是处罚数额低于环境损害成本。当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设置普遍过轻,惩罚性不足、制约力不够,造成某些违法者无所忌惮。四是环境执法与现实经济条件之间存在差距。目前环境立法和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日益扩大的区域间经济发展差异,忽略了经济因素及环境容量问题。环境执法障碍的大量存在,增加了环境法律的设计、实施及监督成本,影响执法效率和水平,导致执法低效。 (三)以排污交易制度为基础的环境管理手段不完善根据环境经济学的价值理论和经济外部性理论,利用环境资源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对于按照环境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生产、生活活动,应该征收相应的环境补偿费用。排污费现在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治理污染的做法,是政府利用经济杠杆管理环境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在目前征收面不断扩大、法律依据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排污交易征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交易程序不合法、交易费未公示、交易费没有足额征收表现尤为突出。 三、促进区域环境治理的对策 (一)环境治理需要建立合纵联盟,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在现在的环境保护合作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层层深入是长三角区域环境合作的基本路径。最初的合作形式可以在经济合作和对话的框架下讨论环境发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建立专「〕 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共享环境监测信息,建立区域内的重大环境事件的通报机制,污染整治工作的协作机制,从而强化区域内的环境执法,这是基础阶段。再建立定期的环境论坛性质的合作组织,定期研讨研究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协商制定长三角地区统一的环境规划和环境目标。最高的合作形式是建立一个常设的具有权威的环境区域保护组织,明确各地环境保护责任和保护目标,加强责任监督,对环境问题采取统一行动。 (二)以寻求共同的利益作为治理基础,不断提升治理的深度 从国际环境治理和其他国家区域环境治理的经验来看,一般以寻找各方共同的利益基础作为突破口,进而扩展到其他领域。水域污染以及50 :排放可以作为一个这样的基础。早在2002 年,浙江的嘉兴与江苏的苏州就建立了边界水污染防治制度和水环境信息通报机制,虽然对于长三角而言,开展区域环境合作不乏基础,但是如何在很多问题上有一盘棋的考虑,还需要个行政区域联合起来。应充分发挥两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现有资源,有计划地开展对跨行政区流域水体功能的研究,为跨行政区流域水环境的国家专门行政机构统一规划流域水资源、治理流域水污染提供思路和依据。由国家成立跨省流域水环境治理的专门行政机构,为便于实施的有效性和方便性,组成机构的成员大部分可从流域所跨两省(市)中就近就地任派。在建设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治理工程中,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更多更好地运用社会资金乃至国外资金,更多更灵活地采用企业化运作模式,从多角度增加水环境保护投入,保证跨行政区流域的治理成效。(三)加强环境执法的配套措施,引入更多经济机制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合作己经有10 多年的历史,将环境问题纳入经济合作范围考虑,是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优化区域经济结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必然选择,因此要真正解决环境执法难的深层矛盾,需要利用市场机制对环境资源优化调节配置,顺应经营主体谋求最大利益的经济动机,在立法、执法上促使其朝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方向流动。要运用价格、税收、金融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形成执法不力的因素作调整,消除执法不力的经济基石,构筑依法行政的条件。在配置执法权利、义务时,要合理地运用法律于环境、社会、经济各领域之中,力求以最小的人、财、物的消耗和最小的法律成本,达到执行法律的目的,实现环境法律的经济职能。从经济的层面协调以解决环境执法(上接第48 页)问题,同时需要引入市场化的经济机制。第一,经济补偿机制。一方面,虽然我国己经建立了部分经济补偿机制,如排污收费制度、征收资源税等,但是应该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加快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立法进程,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另一方面,建立综合补偿机制,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管理政策,可以适当的把整个区域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开发区域环境保护;限制开发区域环境保护;禁止开发区域环境保护。第二,经济赔偿机制。应制定带有惩罚性的环境问题损害赔偿制度。目前,跨区域的环境损害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加快制定区域间赔偿办法。第三,经济处罚机制。应该根据违法者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者从违法行为得到的收益以及或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来确定罚款数额,对违法行为不应设置最高罚款限额。第四,经济激励机制。对遵守环境法律的行为,可以通过差别税收、信贷优惠、给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等措施,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创新环境管理手段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与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 年就开始在长三角实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己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一个可以利用的管理手段是把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结合起来。目前,长三角地区己经开始试点二氧化硫的排污交易,总量控制是按照行政区域进行总量分配,排污交易也是通过行政条块进行控制,但是燃煤电厂的高架源二氧化硫污染不以省界、市界为限,而是区域性的,因此,需要一个大范围流域和地域的区域性合作,同步治理,同步监控。在进行总量控制时,要对污染物监测、年度排放审核、总量分配信息交流、总量核算、违法行为协查等方面建立协调机制,突破现有体制障碍取得一致,搭建跨省市排污交易的平台。长三角区域环境合作为排污交易创造了新的空间,一方面在跨行政区划在区域内进行指标分配更符合污染控制的实际,另一方面可以建立更大的交易市场,解决信息不畅、不公开、协查不力等方面的问题。 (五)引入科学的战略环境评价方法 加强对区域投资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己经成为长江三角洲城市环境治理的共识。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应用战略环境评价方法,可以弥补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不足,将环境、社会和经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的综合评价,并在高层次决策之前提供广泛的可选方案和环境措施。长三角城市发展的区域性环境特征决定了区域环境评价方法在战略环境评价的实践中有着积极的作用。其中地理信息系统为代表的空间分析技术己成为战略环境评价的重要技术工具。地理信息系统可以通过可视化的形式表达出政府的政策、规划及环境背景,运用空间分析功能及环境预测模型和决策分析模型技术可以在不同方案的环境影响预测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战略环境评价中评价因素的确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战略环境评价方法己经成为评估环境影响的新领域,其方法体系也将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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