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桐城撤县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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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9-7-25 17: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要是因为桐城市的GDP总量达到了成立县级市的门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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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7-25 17: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它作为一个市的县已满足不了它的发展需要就成为了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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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7-25 17: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桐城撤县建市是当时全县76万人民共同的心愿!在1996年的时候,桐城的综合实力在安徽如日中天,一度跃居全省第二位,撤县建市也和当时的环境分不开的。 而当时的人口大县和土地大县枞阳的综合经济实力和桐城根本不在一个档次,又加上一些假尼姑,小偷村的负面影响,使得枞阳无缘与县级市的竞争(尽管枞阳一直没有建市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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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7-25 17: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桐城1996年撤县设市,是一座正在崛起的新兴城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桐城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已连续五年县级综合经济实力居全省前列。200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5.5亿元,财政收入3.32亿元。2007年地区生产总值78亿元,2008年成功成为安徽省首批省管县(市)之一,该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9亿元。工业经济的主体地位日益突出,印刷包装、机械加工、羽绒制品等行业优势逐步形成,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青草香”大米、“桐城小花”茶、“龙眠山”茶油、桐城水芹等一批名特优农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均步入全国先进行列。设立县级市标准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5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2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地60%。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3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6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经重达到75%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5平方米(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4、全县乡镇总数中的镇的数量不低于60%。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5%。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4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2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4、全县乡镇总数中镇的数量不低于60%。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8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0%。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5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1.5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4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4、全县乡镇总数中镇的数量不低于50%。四、中、西部地区设市标准下浮一挡,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50人以上的县达到第二档标准,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达到第三档标准,可撤县设市。五、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具有重要地位和良好发展前景的镇,根据行政管理合理布局的需要,经论证确有必要并达到下列标准时,可撤镇设市:1、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全镇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0%。2、全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0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9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1亿元,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80%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了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撤镇设市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高速其辖区范围,以保证新设市的长远发展。同时,在机构设置上,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其机构、编制数量应适当少于撤县所设市的机构、编制数量。六、特殊地方设市标准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县,撤县设市时,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的设市标准执行。2、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镇,撤镇设市时,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5万人;全镇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少于50%。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5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65%以上;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撤县设市时,人口指标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的设市标准执行,经济和其他指标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的设市标准执行。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设市条件。旗、自治旗、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设市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不得设市。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撤县设市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七、新设市要符合本省(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制定的设市预测与规划的要求,符合城市空间布局的要求,具有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具备良好的区位、水资源、地质条件和生态环境,其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已编制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体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八、市的设立及其行政区划调整和变更,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九、本标准中的经济指标,将根据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十、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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