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的房子没到期,房东就借有事说不让我住了,那房租怎么算?是不是要赔偿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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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3-2 00: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签订有合同,应当严格履行,出租人擅自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给承租人以合理的期限。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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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3-2 00: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上有规定的,按合同办,没有规定的,除了退还剩余房租外,再赔偿你1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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