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个人调节税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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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1-10 09: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税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举例说明。 员工A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 000元,员工B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 000元,另发放每人年终奖5 000元,则: 员工A。 1.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 0 2.年终奖应纳税额 尚未扣完的费用扣除数 = 1 600 - 1 000 = 6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5 000 - 600) / 12 = 366.67元,对应级距0-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0元。 应纳税额 = (5 000 - 600) * 5% - 0 = 220元 3.当月共计应纳税额 = 0 + 220 = 220元 员工B。 1.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 (2 000 - 1 600)* 5% - 0 = 20元 2.年终奖应纳税额 尚未扣完的费用扣除数 = 0元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5 000 - 0) / 12 = 416.67元,对应级距0-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0元。 应纳税额 = (5 000 - 0) * 5% - 0 = 250元 3.当月共计应纳税额 = 20 + 250 = 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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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10 09: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放年终奖应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放当月不足扣除额的可以先补足扣除额后再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只能用一次,是自然年度。 例如:年终奖发了12500元,当月工资1100元,那么先补足扣除额500元,然后按12000元除以12个月为1000元,适用10%,应缴税款为12000*10%-25=1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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