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青少年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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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8-1-14 10: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辍学少年抢劫近百学生围捕  4名歹徒手持长刀趁夜色在校园附近抢劫,一群见义勇为的学生和歹徒展开了搏斗。猖狂的歹徒竟然挟持其中一名为首学生,将其关了起来作人质。  近百名学生闻讯愤怒地冲出校园围捕追打歹徒。  这是上月发生在韶关市区某技校周边的一幕,记者昨日从浈江警方获悉,该抢劫团伙其中一名年仅17岁的嫌犯郭某被警方抓获。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据郭某初步供认,其同伙都是一群十六七岁的未成年辍学少年。  猖狂劫匪挟持学生  9月6日晚上,韶关市某技校学生钟某华等3人在晚自习后返回校外宿舍的途中,被两个手持刀和铁棍的青年抢去手机和500多元现金。钟某华立即打电话给同学,要求他叫人快点来抓劫匪。学生赖某立即邀集几名同学前来助阵。  不料,动手抢劫的两名劫匪还想再多作几单案,便打电话约来另外两名同伙前来帮忙。4人刚汇合,就遇到了前来抓贼的学生们,双方二话不说便在街道上展开了一场搏斗。其中,为首的学生赖某被抢去手机和2300余元现金后,还被歹徒挟持进一间游戏机室关了起来。  歹徒用长刀砍伤民警  疯狂的劫匪激怒了学生们,一声呐喊,近百名学生自发组织冲出校园群起而攻之,将4名劫匪团团包围,并将其中一名作案者张某抓住。劫匪见势不妙,无赖地要求交换“人质”。  就在双方剑拔弩张地“交换人质”后,歹徒急忙抱头鼠窜,接到报案的大塘路派出所民警发现了正被学生们追打后骑着摩托车逃窜的两名劫匪。民警立即要求二人下车,歹徒们却在飞驰的车上挥起长刀砍向拦截民警,导致一名民警中刀受伤。4名劫匪趁乱逃脱。  案发后,警方迅速组织大批警力对这个猖狂的抢劫团伙展开了侦查,不久便将涉案的郭某捉拿归案。目前,郭某已被警方拘留,其余同伙正在加紧追捕中。  四少年合伙抢劫在校学生  以为未满18岁作案,就不会被判刑,2004年9月,开平4名16岁少年铤而走险,回原就读中学用暴力殴打、搜身、恐吓等手段,对男宿舍15名男生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111元,全部用于吃喝玩乐,最终触犯法律被判刑。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4名少年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小风、小参、小易、小全原在开平某镇读初中,期间因为打架等原因被赶出学校或被学校劝其退学。离开学校后,他们整天游手好闲,沉溺于玩网络游戏。  2004年9月21日晚上11时多,正在街上闲逛的小风、小参碰到了小易和小全,正打算一起到网吧上网,却发现口袋无钱可用。为筹钱,4人在一公园进行密谋,期间,有人提出到原就读的中学向男生“要钱”。此建议得到了小风、小参、小易的认同,但小全有些犹豫,于是小参拍着他的肩膀说:“不去算什么兄弟?”小全听了也觉得不去不够义气。就这样,他们4人在9月22日零时窜到原就读的中学,对男生宿舍的15名男生进行了抢劫。  4人抢劫后离家出逃。11月,他们在离家近2个月后回到了该镇,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审讯时,小易非常后悔做了这样的事情,他说,被抓获时非常害怕,但在抢劫的时候未曾想过抢劫是犯罪行为,心里只有一个念头:要钱用。小参则痛悔自己不懂法律,他似乎曾经听别人说过,不满18岁的人是不会被判刑的,所以带着侥幸心理去抢劫,结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小风4人采取暴力殴打、搜身、恐吓等手段向15名学生“要钱”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犯罪时他们全部都已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作为学校,对仍处于义务教育年龄的少年,由于怕其“难教”、“不听话”而影响整体成绩,随便将其开除或者劝其退学,他们的做法是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的。作为家长,也应该主动多了解这些孩子的内心世界,在他们误入歧途前拉他们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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