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职工去世抚恤费的依据文件及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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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5-5-23 10: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7、因工死亡抚恤金的提留。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提留标准为: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抚恤对象每人30%,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配偶、父母年龄计算到社会平均寿命,超过社会平均寿命的,再按5年提留;子女、孙子女、弟妹从现年龄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提留。 38、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提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 39、丧葬补助费提留。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1500元;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其丧葬补助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不再提取。 40、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有关规定标准范围内按企业现行标准计算10年,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补助费。 41、内部退养人员费用。内部退养人员需提留至内部退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内退生活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企业改制时当地前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3年,以第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审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由企业的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市州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公核定的数额。 42、协保人员费用。协保人员提留的费用为:至协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企业改制时当地前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5年,以第5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审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3、计划生育奖励费用。改制企业的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可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的范围内按企业现行标准计提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一次性发放。 44、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的标准,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文件的规定计提15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各负担50%;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全额负担。 45、档案管理、职工党团关系和离退休人员属地管理等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对市州属企业同类办法执行。需保留的已故人员档案一并提留费用和移交。 46、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用电进行分离的,其分离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的相应标准提留。 47、国有控股的多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有关改革成本由各国有股东按股比协商分摊。 48、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次用评估后的净资产、土地等支付改制成本。以上资产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可按规定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 (二)破产企业的费用提留与管理 49、列入全国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有关费用提留与管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详细的提留项目及标准,按本意见中改制企业的相应提留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包括:离休干部的费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费用、因工伤残人民费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费用、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和绝症病人的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社会化管理和水电分离费用。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提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10年后如有缺口,统筹研究解决。 未列入全国破产工作计划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经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授权经营单位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 四、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 50、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上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原省经贸委第9部门湘经贸企业〔2003〕26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51、企业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其他具体情况,合理划分主业和辅业。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系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和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装配、运输、设计、科研院所等单位。对处于主体企业供应、生产、销售链条上,对主体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单位,不应列入辅业改制范围。 52、辅业改制原则上实行国有资本不控股、少参股,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特别是战略投资者,不提倡全员持股和平均持股。原主体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其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辅业企业的股份。 原主体企业是指改制前辅业单位的上级企业。辅业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属于分立改制的,改制后存续的国有企业为原主体企业。 53、原主体企业要规范与辅业改制企业的关联交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辅业改制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无偿占用资金。 54、对分流到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分段补偿。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重新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55、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预留有关费用,由此造成账面国有资产的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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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5-23 10: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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