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出事是驾驶员的责任,还是行驶证上车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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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08-1-14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要看具体案件,一般交通事故出现后,如就民事赔偿协商不成,则车主、司机均可能要承担责任,具体来讲,如果车辆是被盗的,则车主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其他合法理由车辆转移到司机手中,则车主一般应该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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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14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机承担事故责任,车主如果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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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14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情况,主要是驾驶员的责任行驶证上车主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只不过不是对于发生这一交通事故而是借证的这一行为,要不就是被扣分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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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14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责任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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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14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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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14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属于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挂靠方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这里有三个最高院批复可以看一下: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199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6月25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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