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管辖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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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0-3-26 21: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  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  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  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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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0-3-26 21: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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