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可不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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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8-1-18 21: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从以上可以推断,手机短信可以作为一种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属性,并且还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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