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死丈母娘后扶小三上位,离婚隐瞒财产9年后终被发现。求关注!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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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1 | 回复91 | 2021-1-8 05: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事之前已经有媒体作了相关报道:
  2013年2月22日,和讯网报道 【副总被前妻起诉分割股权 金陵电子涉嫌虚假陈述】
  和讯视频:http://tv.hexun.com/2013-03-08/151871777.html
  2013年3月4日《新闻晚报》报道了【上市前夕安抚前妻 一身硬伤家丑外扬】
  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wb/html/2013-03/04/node_25.htm
  我今天发帖来公开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恳请大家给予关注!
  人物:
  受害人(原告):王某,上海市某幼儿园高级教师
  男方(被告):刘峰,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小三:高义红,背景不详
  事情经过:
  1992年10月,王某与刘峰经人介绍认识。
  1994年4月,王某与刘峰登记结婚,结婚后在东兰路居住(刘峰父亲的房子)。
  1995年5月,女儿出生。
  2000年1月,共同购买斜土路2096弄某号某室居住(88平米,共贷款38.9万)。
  2003年9月,王某的父亲因病去世。之后,刘峰夜不归宿,理由是工作需要陪客户应酬,不能回家过夜(见徐汇区法院笔录)。究竟是什么工作不能回家过夜呢?
  2004年1月(大年初四),刘峰自称去成都出差(什么工作需要在过年时出差?)。
  2004年3月,刘峰突然提出离婚,王某不同意。刘峰正式搬离斜土路。
  2004年5月17日,刘峰向徐汇区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要求王某抚养女儿,每月支付给王某600元,并将斜土路房子给予王某(当时剩余的36万余元房贷要由王某负责。王某当时月收入1600元,连房贷都不够还)。因王某觉得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当年6月徐汇区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当时刘峰故意回避财产问题,诉状宣称双方无财产纠纷(王某根本没有离婚的打算,刘峰怎么就认定双方无财产纠纷呢?)。
  之后,王某母亲觉得刘峰离婚态度坚决,开始劝说王某准备离婚,并且开始调查刘峰的经济情况。刘峰知道王某母亲开始调查后,对待王某的态度突然转变,声称给一段时间,等外面的问题解决后会回家。但同时,刘峰恐吓王某母亲,声称在徐汇区没有搞不定的事情,调查是白费劲,他与王某的感情问题不要管。
  王某受骗后,根本听不进母亲的劝说,一心等待刘峰回心转意。王某母亲因压力过大,于2004年7月5日上吊自尽。在派出所笔录、办理母亲丧事期间,刘峰一直声称已经与王某和好,并信誓旦旦保证照顾好王某及女儿。但到8月20日左右,刘峰再次翻脸,向王某摊牌要离婚。
  在1年不到的时间内,王某经历了父亲病故、母亲自杀、丈夫背叛及欺骗,顿时精神崩溃,放火自焚、开煤气自杀未遂,后经家属陪同赴精神卫生中心,被诊断为抑郁症,从此开始王某由家人及同事24小时监护。8月26日王某从斜土路搬出时,只携带了自用的生活用品。
  由于当时王某的工资卡交给刘峰父亲保管,工资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自己没有积蓄存款,属于王某名下的只有斜土路房产,其他共同财产全由刘峰掌握。
  2004年9月至10月,经过王某单位领导、同事和弟弟与刘峰的几次商谈,双方协议离婚,刘峰给予王某补偿33万元,斜土路房产及其他财产全归刘峰。其中30万元为财产补偿,3万元是王某迁出户口的补偿(王某的户口在阜春街某号,该房户主是刘峰母亲。如果王某离婚后不迁出户口,就可以申请分户并居住,如果拆迁,王某得利远远高于3万元)。在商谈过程中,刘峰始终坚持除了斜土路房子,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的离婚协议由刘峰书写,事先没有给王某看过,直到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刘峰才在办公室读了一遍,让王某签字。由于协议书中没有写明股份的名称、数量、价值,王某以为这是刘峰在国泰君安证券账户里公开买卖的股票,因为这部分股票价值约为5万元,所以王某同意将其归于刘峰。
  刘峰在离婚协议中故意混淆概念,将房屋补偿款30万元与迁出户口补偿3万元写成所有共同财产折价33万元,意图隐瞒大量股权,以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离婚协议签订后,刘峰先从其父亲的银行账户中提出30万元给予王某,在王某户口迁出后再给予现金3万元迁出户口补偿款。
  王某拿了33万元,再贷款7元,在徐汇区田林路购买、装修了1室户居住,当时由于经济拮据,家具和家用电器都由亲戚资助。
  2004年10月28日刘峰离婚后立即结婚,其妻高义红于2005年10月生下一子。
  王某母亲在调查时发现刘峰在外与别人同居,并为其支付电费、房租。直到这次诉讼取证,王某才知道当时母亲查到的这个人就是刘峰目前的妻子高义红。
  2012年6月底,证监会公布了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预披露招股说明书,7月王某的弟弟偶然发现此情况并开始搜集证据。2012年11月29日在黄浦法院立案,原本定于2013年3月4日第一次开庭,但当王某及律师、代理人、证人一行10余人到现场后,才被告知刘峰申请延期开庭,王某的弟弟四处申诉未果。从2012年11月29日立案,直到2013年5月24日才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5月24日黄浦法院第一次庭审情况:
  开庭前,法官不允许原告王某的阿姨(王某母亲的亲妹妹)做原告代理人,理由是非直系亲属不得代理。由于王某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弟弟作为证人不能代理,所以由阿姨代理,法官根本不听原告的解释。如果这样,孤儿就没有请其他亲友代理的权利了吗?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刘峰的代理律师于国兵却堂而皇之的坐在被告代理席上。根据《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于国兵曾担任黄浦法院经济庭的法官。
  庭审中,被告声称没有隐瞒,但除了离婚协议、斜土路房贷这两项证据,被告根本拿不出其他证据。王某则提供了大量的人证、物证证明了整个事情的真相。
  被告认为原告的证人是原告的亲朋好友,证词不可信,所以不愿意原告证人出庭作证。应指出的是:当时由于原告的父母已经去世,原告单位的园长、工会是代表组织出面与被告谈话的,她们与原告、被告没有利益关系,她们的证词是可信的。而且,原告单位的领导、同事经过与被告的商谈,了解整个事件的真相,可信度毋庸置疑。被告如果觉得证人的证词有问题,为何不当庭与证人对质呢?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配显失公允,这是被告无法狡辩的客观事实。2004年离婚时,斜土路房产的价值约为59万元(95万元房价扣除36万元贷款),被告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账户金额约为5万元,不含争议股份的共同财产价值约为64万元,而离婚协议中原告所得财产补偿为30万元,所以原告认为本案争议的股份,在2004年离婚时,根本没有分配。
  无论如何,33万元根本无法与本案争议标的当时就价值168万元的125万份股份相提并论。被告怎么能说,原告得到的这33万元补偿,包括了本案争议标的125万份股份的补偿?
  原告离婚后用33万元补偿款,再贷款7万元购买、装修一室户自住,其中的家具、家用电器全部由亲戚资助。从正常逻辑看,如原告知晓,是绝不可能放弃这一部分财产的。被告声称每个人在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想法。事实就是被告在离婚时对原告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原告怎么可能还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向被告作如此巨大的让步呢?这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被告的说法根本不符合常理。
  由于离婚前原告名下的财产只有斜土路房屋的产权,其他财产全部掌握在被告名下,原告明显处于弱势。被告不告知原告,原告根本无法知晓。联系到原告在离婚当时,已有“抑郁症”的诊断记录,完全是在行为判断能力、辨识能力出现障碍的情况下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从事实上看,离婚协议隐瞒了“股份”的名称、数量,就是为了达到独占的目的。如果被告不是蓄意隐瞒,这份由其被告书写的离婚协议书为何不列出财产清单呢?
  原告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争议的“股份”的约定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为无效条款。从本案看,被告事先草拟的有关争议“股份”的条款,明显就是为了达到隐瞒财产,达到独占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其在“股份”上不写明名称、数量、价值,又不把这些详细告知原告,故原告认为该条款是无效条款。
  本案原告王某因与被告刘峰离婚的前前后后,造成了家庭破裂、亲人逝去的后果,王某本人在当时精神也受到刺激,值得同情。而且,王某离婚后一直未婚,现在王某母女也一起生活在田林新村面积只有30多平米的一室户中,而被告2004年10月28日离婚后,立即与高义红结婚,并在2005年10月生下一子。目前被告生活优越,仅在2011年的股权分红所得就达到150万元。尤其本案争议的“股份”即将上市,被告名下的财产将达到数千万元,而这其中包括了被告与原告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原、被告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律师声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应按离婚协议支付每月200元的女儿抚养费,并且被告在女儿读高中开始与王某同住时,向原告每月支付3500元。事实是,自离婚后,女儿在周五放学后直至周日晚饭后、节假日、寒暑假都与王某共同生活,按每年80天寒暑假、40天节假日计算,女儿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时间都由王某照料,王某每年用于女儿的生活开支远高于2400元。
  女儿进入高中后提出要与王某共同生活,母女二人住在1居室,王某担负起照顾女儿的全部责任。王某用于女儿的日常开支剧增:由于女儿身体状况不佳,学校离住所较远,每月用于女儿打的费用约为1000元;为了让女儿考上理想的大学,王某每月为女儿支付的补课费用约为3000元,特别是在高二暑假期间,王某用于女儿的补课支出更是达到了1万元。这些还没有计算女儿的衣、食、购置手机等开支。而刘峰作为一个父亲,仅每月补贴2500元。另外,孩子的爷爷出于从小带大孙女的亲情,每月给孙女1000元用于补课费用。
  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法庭都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对该部分财产加以分割,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期待黄浦法院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这次庭审,有媒体记者、原告母亲的同事等进行了旁听。在此深表感谢!

  我是王某的弟弟,以上所述全部是事实,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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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5: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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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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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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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5: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有这样的刘畜生啊,搜索小三高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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