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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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8 05: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和保护的对象,是全国人民,而不仅仅保护国家公务人员!
  而山东省公安厅《山东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中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处罚中,没有对公务人员无理取闹,撒野耍横进行治安处罚的概念!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第二十三条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的;
  难道公务人员在公共场合和企事业单位伤害公民,就不在扰乱公共秩序和单位秩序范围之内?
  本人对公务人员扰乱公共秩序和单位秩序进行举例:
  1、
  本人:2015年被一个乳山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禁止进入乳山市政府行政机关反映情况。剥夺公民的通行权和诉请权的乳山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是否在乳山市政府大院内有这个权力,他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2、本人2015年12月14日递送了举报材料给乳山市纪委,下午工作人员让我到乳山市纪委,本人到了乳山市纪委纠风办和纪委信访室。他们告诉只接收邮递材料不接收面递材料。
  本人于2015年12月14日15时,找到纪委纠风办,纠风办让我找纪委信访室,纪委信访室让我找纠风办,两个部门互相扯皮,不接收本人的面递材料。本人就在纠风办打了一个市长热线,打了一个威海市纪委纠风办的电话。
  在打给威海市纪委纠风办电话过程中,上来了两个保安,以本人妨害办公为由,禁止本人找相关领导反映问题,禁止通行。乳山市纪委,滥用公权力,调用警力,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3、乳山市农业局法制科长陶皓,他说,乳山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
  对于乳山市政府收回全部承包权重新发包,依据《法释【2005】6号》《鲁高法【2011】297号》《鲁高法【2008】243号》《森林法》规定,法院没有管辖权,必须政府主管部门~乳山市农业局处理和答复的规定,不了解。
  本人家的口粮地让乳山市农业局给外村村民无偿颁证,本人家的自留山果园经济林林地被乳山市农业局替代林业局执法,非法收回和剥夺林权的信访问题,陶皓越权执法做出了答复意见书,本人要求依法听证,并告知陶皓属于越权执法,违反《农办发【2012】3号文》,陶皓又违反《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否定已经盖章的行政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老百姓提出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保护人身和财产权的信访诉求,必须给予处理和答复。
  本人找到农业局局长,要求依法解决保护本人家庭承包权问题,局长让陶皓处理。陶皓的观点: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是法,可以不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和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按照立法法,特殊法优先,应当优先执行。陶皓与本人发生执法异议,二人到乳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咨询!
  陶皓因为其答复和执法错误,本人告知陶皓,我家的事与陶皓无关,不能乱讲。
  陶皓因为执法错误,在乳山市法院立案大厅,捏造事实诬陷本人。本人告诉他不能乱讲,停了一分钟后,他一拳掌把本人打倒!本人报警。
  陶皓在法院立案大厅打公民,是否属于扰乱单位秩序,是否属于扰乱公共秩序?
  而《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第二十三条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的;
  也就是说,工作人员在单位伤害百姓,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
  4、2013年11月15日,乳山市乳山口镇计生主任兼任改造夼村和刁家港村书记,村民白菜被毁,要求村书记孙京志、村委会、治安管理员履行治安赔偿义务,与孙京志发生口角,孙京志男,打了两次村民女,打了两个耳光,被拉开以后,又把女村民打晕。也许女村民病弱不耐打。胡作非为的村镇干部殴打村民甚至雇凶伤民,比较常见,危害极大。
  女村民拨打110报警,乳山市乳山口边防派出所,没有给予立案通知书和治安案件处罚决定书,没有24小时之内出具《伤残委托鉴定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后,派出所不执行《法院判决》,依据《法院判决书》履行做出《治安案件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甚至公安机关以维护治安的名义,干着违法乱纪的勾当!
  5、2014年乳山市公安局和祥和社区,在社区内举报晚会~为工商银行做宣传义演,噪音传播达到1000米以上,违反了《噪音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公安局参与扰乱治安的问题,谁去处罚?
  6、乳山市公安局2014年在乳山市信访局办公楼,办公时间,拘留因为到北京越级上访的女访民。并没有履行传唤义务!公安局扰乱公共秩序和单位秩序的问题如何认定和处理。
  公共秩序应当是保障工作人员和公民,正常进行公务活动的秩序。公安机关常常以合法的名义,做着违法的勾当。
  附:《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化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造成财产损失价值300元以上的,或毁坏重要文件、资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的;
  3、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2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4、在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5、占据单位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7、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8、以丢弃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手段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手段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9、在省、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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