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法院丁乃军与镇赉检察院王喜柱肆意篡改刑事证据,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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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5日,李某某惨遭张继龙、冯立志二人的围追殴打,经法医鉴定为左眼重伤二级,右腿轻伤一级。案发具体过程,有被害人陈述与多名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为证。
  关于张继龙故意伤害一案,由吉林省镇赉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喜柱具体负责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由吉林省镇赉县法院刑事庭庭长丁乃军(主审法官)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害人本想自己的合法权益,到了该切实保护的时候了;犯罪嫌疑人也到该严加惩处的时候了。然而,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丁乃军与王喜柱,为达到使被告人张继龙重罪轻判的目的,在本案的庭审举证和审理过程中,竟然串通一气,肆意篡改不利于被告人张继龙的有关证据,并以篡改后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其篡改内容在县法院制作的【2016】吉082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都有直接体现。
  第一,篡改了被害人2015年5月23日在镇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所作的第三次陈述
  原陈述的主要内容为:眼睛的伤是冯立志和他朋友(指的是张继龙)共同打的,其余伤是他二人共同造成的,腿部骨折具体是谁踹的不清楚。
  篡改后的陈述主要内容为:眼睛的伤是冯立志打的,其余的伤是他二人共同造成的,腿部骨折具体是谁踹的不清楚。
  这样一篡改,就把眼睛的伤由两个人共同打的,变成了由冯立志一个人打的了,从而也就把被告人张继龙其应负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化为乌有了。这是他们篡改证据的重中之重。
  第二,篡改了被害人2015年10月8日在白城市321医院所作的第一次陈述
  原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在艺悦歌厅,我与郭佰臣争吵起来,冯立志要打我,我跑到歌厅外边骂冯立志,冯立志和他朋友打我头部好几拳,被打倒在环路石头牙子上,冯立志骑在我身上打我。眼睛部位的伤是冯立志打的,腿部伤是冯立志和他的朋友俩人共同踹的,冯立志的朋友扎我右腿一下。
  篡改后的陈述主要内容为:李某某(指被害人,下同)因为家庭琐事与郭伯臣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辱骂冯立志,冯立志就跟李某某打起来了,张继龙也参与打仗了。李某某眼睛部位的伤是冯立志打的,腿部伤是冯立志和他的朋友俩人共同踹的,腿部刀伤是冯立志的朋友用刀扎的。
  篡改后的陈述与原始陈述有两点重大出入:
  一是把原陈述“冯立志要打我,我跑到歌厅外边骂冯立志”改为“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辱骂冯立志,冯立志就跟李打起来了”。由冯立志要打被害人,被害人才骂他,变成了因被害人骂他,才打了起来;且按文意理解,还是对打。 因果错位,本末倒置,这根本就不是被害人当时的意思表示。
  二是把原陈述“冯立志和他朋友打我头部好几拳”一句完全删掉,以求与被害人后面说的“李某某眼睛部位的伤是冯立志打的”相吻合。其实,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是被告人张继龙与冯立志共同实施的,伤害结果是由二人共同造成的,这已无庸置疑。单说左眼和右腿的伤害结果,由哪个人具体造成的,被害人确实分不清,也不可能分清。被害人之所以在头一次的陈述中为他们二人分清了责任,是因为当时重伤在身,身心极度痛苦,昏昏沉沉的。且在镇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白巍催促分清的前提下,为了早点结束询问,也没加认真考虑,就想当然地认为:眼睛部位的伤是冯立志打的,腿部伤是冯立志和他的朋友俩人共同踹的。至于被害人2014年10月25日所作的第二次陈述,也完全是第一次陈述的翻版,还没有在分清的误区中走出来。在此之中,“冯立志和他朋友打我头部好几拳”一句重要陈述,就证明了被害人在后面以想当然的心理来分清他们责任的说法不成立。况头部一词的内涵与处延,包括眼部在内,所以也就不能排除被害人左眼重伤后果的实施者不是被告人张继龙与冯立志的共同所为。王喜柱与丁乃军等人,将此句陈述删除,断章取义,是故意以假乱真,混淆是非。
  第三,篡改了证人桑艳杰的证言
  原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10月5日晚,冯立志与他几个朋友(有张继龙在内)在艺悦歌厅唱完歌,由冯立志买单后,和他朋友一起离开艺悦歌厅的。冯立志和他朋友走后,李某某才来的艺悦歌厅一楼插间找郭伯臣,当时就我与李淑梅在一楼插间闲聊。李某某在歌厅与其姐吵了起来,等我去找其哥哥劝架回来的时候,李某某就说自己腿折了。
  篡改后的证言的主要内容为:李某某在艺悦歌厅与李淑梅吵了起来,在李某某哥哥到的时候李某某就说自己腿折了。
  原证言能证明,被告人张继龙一起来的,又一起走的,并不象张继龙本人说的那样:唱完歌先走了,后来听说冯立志与被害人干起来了才回来的。但此原始证言经篡改后,致使此证言变得毫无证明效力。
  被害人所列的诸多刑事证据篡改之处,非常明显,也极容易查实,这些都可以从县法院制作的【2016】吉082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本案卷宗中的公安机关原始笔录、公诉意见书、庭审记录等法律文书的内容比对中直接得出结论。
  综上所述,丁乃军与王喜柱肆意篡改刑事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身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中国共产党统战对象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地区多党合作的政治局面造成了负面影响。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害人自2017年1月16日以来,数十次到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纪委、县信访局、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对二人进行控告,均无功而返。
  2017年3月20日下午,被害人与县检察院纪检组刘波组长、刑事审查部李庆峰部长,就本控告材料所列刑事证据篡改之处,与本案公安机关原始笔录、庭审记录、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进行了长达两个多小时的认真核对。核对结果表明,被害人关于对王喜柱篡改刑事证据的控告基本属实。2017年4月12日,县检察院纪检组刘波组长口头告知被害人,王喜柱由于工作不认真,宣读错了刑事证据,检察院党组已对其作出了暂时停止办案的处理决定。还说,在调查处理王喜柱的过程中,他也问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丁乃军,丁乃军言称,也是由于工作不认真,对一些刑事证据也没怎么审查,完全按王喜柱的说法办的。被害人当即表示:坚决不同意这样形同儿戏的说法和处理结果,这显然是在包庇违法犯罪的内部人员,同时要求县检察院出具书面答复。对此,刘波组长当即回绝了被害人意见。
  2017年6月16日8时50分许,被害人在县检察院刑事案件审查部李庆峰部长办公室等候询问,王喜柱闯了进来,指着被害人的鼻子叫骂,并公然威胁:你告吧,你等着,看我哪天把你的腿敲折!!王喜柱公然篡改刑事证据,不仅无丝毫悔改之心,而且气焰如此嚣张,这是为什么?这不外乎有检察院检察长给他撑腰打气,所以他才能无所顾忌,才敢大发淫威啊!
  对于此案,镇赉县检察院就是这个态度了,那么其它司法机关呢?镇赉县法院先是对被害人置之不理,接着是久拖不决,再接着代表院党组宣布查无此事,并也和镇赉县法院一样,也是拒绝出具书面答复;镇赉县县委政法委领导说是要听从检法两院的处理意见,检法两院说有此事就有此事,说无此事就无此事,还是拒绝出具书面答复;被害人具信镇赉县县委书记鲍长山,鲍长山虽把此信批转检法两院,但也不了了之。
  在全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全面展开、书记严惩贪污腐败、十九大即将召开的新形势下,镇赉县检察院、镇赉县法院及镇赉县县委政法委领导班子,还敢官官相护,顶风作案,纵容和包庇内部违法犯罪分子,实乃与王喜柱、丁乃军等人是一路货色,一丘之貉。存之,民所恨;除之,众所愿。希望此集体腐败案能引起市委、省委,中央巡视组,以及国内各大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并予重拳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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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5: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10月5日,李某某惨遭张继龙、冯立志二人的围追殴打,经法医鉴定为左眼重伤二级,右腿轻伤一级。案发具体过程,有被害人陈述与多名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为证。
  关于张继龙故意伤害一案,由吉林省镇赉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喜柱具体负责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由吉林省镇赉县法院刑事庭庭长丁乃军(主审法官)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害人本想自己的合法权益,到了该切实保护的时候了;犯罪嫌疑人也到该严加惩处的时候了。然而,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丁乃军与王喜柱,为达到使被告人张继龙重罪轻判的目的,在本案的庭审举证和审理过程中,竟然串通一气,肆意篡改不利于被告人张继龙的有关证据,并以篡改后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其篡改内容在县法院制作的【2016】吉082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都有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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