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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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3-8 21: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竞业协议一般是面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敏感岗位的工作人员,比如数据管理人员。这些人大都掌握有原公司的客户,财务,商业策略计划等信息,一旦他们离职后进入竞争对手的公司里任职,就会给原单位造成很大的利益损害,所以这类人员要签竞业协议。签竞业协议的人员除了要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外,也有权从原单位领取相关的保密津贴。所以不是什么人都要签,只有敏感岗位和高管适合,一般人员是无必要的。现在很多公司要员工签这个更多地是出于对员工的控制,实际上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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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3-8 21: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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