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的无法无不曾经的共和战士伤残军人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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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8 07: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侯振江,男,汉族。家住河南省禹州市钧台办燕井村3组。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役期间,患上精神病,经鉴定是精神分裂被评为四级伤残军人。禹州市公检法官官相护,不顾事实,制造伪证,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许昌市中级法院和河南省高级法院不顾事实,相互遮掩,官官相护充当保护伞。使我含冤被非法拘役五个月。此事对我打击非常大,病情加重,精神严重受到摧残。



  事实与理由;
  在2015年9月3日下午,我和杨帅等人在禹州市普罗旺世KTV唱歌。谁知来了几个警察进门说谁打架了,然后我们主动去派出所配合调查。在电梯门口等电梯时。几个警察打我并抓住我的脖子,把我强行带进电梯。到派出所后,他们什么也不问,对事情,不调查,也不处理。就抢我的电话打我,还用催泪瓦斯将我喷到在地,使我病情加重,栽倒在地。事后,才知道,杨帅在外边和别人发生纠纷,我没参与也不知道。而且我当时也没喝酒。我所说的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和同步录音为证。杨帅等人都没事,只有我自己被拘役5个月。禹州市东城区派出所还把我的伤残军人证抢了,不给。
  一,二审判决认定“通过播放执法记录仪录像,看到民警让杨帅进电梯时,曾有意将侯振江与杨帅分开,而侯振江仍不让将杨帅带走。主观方面有妨碍公务的故意。”构成妨碍公务。通过播放“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视频编号;FILE0027号。”显示当时,大家是一起走向电梯的,并面对着电梯门口等电梯。民警并没有说,是一名民警还是几名民警,是哪一名民警说,要将杨帅和侯振江分开,只带杨帅等人不带侯振江去派出所。也没有将两人分开的动作。民警倪小勇,薛丽召的证言,也没有说类似的证言。侯振江没有任何推拉民警的动作。根本不存在要阻止不让民警带杨帅去派出所。当时民警的心理活动只有民警自己清楚。在民警没有说明自己的心理活动时。其他人更不可能知道民警的心理活动。一二审法院凭录像看出民警的心理活动并得出结论,这一做法有违常理,缺乏证据支持也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符。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侯振江在主观方面具有妨碍公务的故意。法院认定 在客观上;侯振江与民警有争吵,撕扯,致薛丽召右颈受伤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通过播放,执法记录仪27号视频。侯振江在自己人身受到攻击时一直在和民警理论,没有任何的犯法行为,和动作。薛丽召右颈的伤来源不明。而且,所有的证言都没说当时薛丽召的伤和侯振江有关,包括薛丽召本人的证言。从整个过程中看,当时是一件很普通的纠纷事件,还和侯振江没有任何关系。侯振江与民警的争吵,撕扯是对民警暴力执法的回应和反抗,不是要妨碍公务。综上所看,根据我国刑法277条规定,侯振江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希望各位好心人帮忙转发 ,在这里谢谢大家了。本人电话13629880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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