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贪污检察院批捕到移交法院需要多长时间?数额在5万以上十万以下,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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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5-9-4 17: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你必须了解刑事诉讼案件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侦查阶段,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来行使侦查权的,但职务型犯罪是由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的;待侦查结束就到了第二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是检察院公诉科来完成的;第三个阶段就是审判阶段。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2个月,案情较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一般1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认为证据不足的,可退查2次,每次最长1个月。审判阶段:一般案件为1--1.5个月。关于量刑:个人贪污5-10万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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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4 17: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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