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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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0-3-11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的情况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活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知道“8年段合同,段合同1年”是什么意思,能否再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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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3-11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你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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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3-11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08年之后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的情况还不可以,但是单位无故解雇你要支付赔偿的,相当于双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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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3-11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还不适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不续约的,应当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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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3-11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是北京的劳动维权人士,IT从业10年,维权从业也是10年,初步认为:单位规定8年段合同,段合同1年一部份人续签,一部份人离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你上面描述可知,该单位特地在2008年签订这样一个劳动合同是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嫌疑。因为该法是在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而你那个情况并没有达到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所以,单位不同意签订,也是有理由的。
其次,因为你们是因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双方都有权利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决定,法律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并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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