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在外地,亲人生病如何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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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1 | 回复21 | 2021-1-8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妈妈在年初患了重病,我是独生子女,现在外地工作,当时请了假回家陪妈妈治疗,之后不得不回到单位,因为这个假也是赖下来的。好在妈妈有姐妹,现在大家在照料着妈妈,我每天只能给妈妈打打电话,给她鼓励,让她开心。但是我心理一直都非常自责,觉得应该一直陪在她的身边。这样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辞掉工作,回家陪母亲,理性上我本身没有太大的能力,再找工作比较困难,而且我已经成家,如果辞掉工作回老家,等于我全家都要回去,老婆也要辞掉工作;感性上应该这么做,因为没有什么比亲情更大。另一种把母亲接来,因为跨省,医保不会给报销,但是倾尽所有还是可以应付的,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继续工作,但是白天还是没有人照顾母亲,而且还不如老家,起码老家是个大家庭,妈妈的姐妹可以陪着妈妈。
  作为80后,之前也曾经想过父母的养老问题,但是总觉得还很遥远,现在妈妈突然就病倒了,这个问题一下子就摆在了面前。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很快或者说已经成为很多独生子女要面对的问题了。如今社会就业生活压力很大,我们要面对这些,但是更让我们心痛的是在父母生病的时候该如何做,尤其是身在外地工作的。这个时候觉得以前的那种停薪留职是不错的,我们可以不要工资,只要保留职位,让我们在父母生病的时候能够陪在身边,社会可不可以帮帮我们这些漂泊在外的独生子女们。我应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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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没有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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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也就我一个,目前父母还没退休,还没遇到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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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问题我相信很多人会碰到,老家在农村的还好,要是住在城镇小区里,亲戚离的远更要命。只能说现在的体系很不完善,中华民族又走了那么多弯路错路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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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妈妈现在怎么样了?我家情况也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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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傻的瓜,再笨的蛋,也知道儿女双全最好。“只生一个好”偏偏有人赞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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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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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独生子女户将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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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你自己要到外地的 又不是谁拿枪逼你去的 如果说你的家乡养不活你 那别人也要饿死了 外地流动到你家乡的也饿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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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一贯支持国际社会反对灭绝种族罪行的斗争,支持联合国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而开展的活动。中国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参加国。1983年4月18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加入该公约的加入书;同年7月17日,公约对中国开始生效。
  该公约对什么是灭绝种族罪进行了定义,很明显,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中国计生委符合其中两条: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其中的“(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我不是太确定是否符合。
  然后第四条规定:
  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
  故,中国政府应履行当初加入公约时的承诺,惩治相关人员。或按公约,干脆把相关人员提交国际刑事法庭审理。
  下面是该条约:
  第一条
  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
  第二条
  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三条
  下列行为应予惩治:
  (a)灭绝种族;
  (b)预谋灭绝种族;
  (c)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
  (d)意图灭绝种族;
  (e)共谋灭绝种族。
  第四条
  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
  第五条
  缔约国承允各依照其本国宪法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而对于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尤应规定有效的惩治。
  第六条
  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
  第七条
  灭绝种族罪及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罪行,俾便引渡。
  缔约国承诺遇有此类案件时,各依照其本国法律及现行条约,予以引渡。
  第八条
  任何缔约国得提请联合国的主管机关遵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的行为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
  第九条
  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
  第十条
  本公约载有下列日期:1948年12月9日;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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