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物权法草案的逻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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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8 11: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三篇贴文《物权法专家真能忽悠!小偷强盗,被称为“无处分权人”,买脏者,被称为“受让人”!(112条漏洞百出)》《物权法草案第111条、112条出现同名而异实的概念歧义》《物权法条文的表述要做到步步推理,不能循环论证》,从物权法草案表述的逻辑和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可能触疼了某些人,因为在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中,政治层面比较引人注意。逻辑和技术问题的问题往往被忽略。例如:268条,用了101个等字,这是立法最忌讳的事情,这样的条文技术上草率!
“等”字要有释例,如什么什么等,没有释例的“等”,是模糊不清。
重要的法律将来还要有一个司法解释,这不是司法解释找麻烦吗?如果物权法草案被通过,就要成为正确的法律。一公开就要翻译成各国文字世界法学界也要看,产生什么国际影响呢?
所以,当我提出这样的问题时,那些坚决主张通过物权法的人会感到面子上不好看,而这个看来普通逻辑和技术问题,很可能让某些专家们很不舒服。因为人们会问:专家们不是水平很高吗?撇开政治性的争论不谈,至少要合乎逻辑地表述条文呀!
所以,有些想为专家们说话的,想让网友改变观点的,想急于“确保”的,很受不了。于是有人贴了《[韩强]教授为什么“反过来”要保护“私权”了——网上舆论是如何被操纵的?》,我看见,没有理睬,只有两个跟贴,说什么“连中学生都懂的基本的逻辑常识都混淆不清”。直到论坛晚上关门,其他网友都不跟贴,于是晚上有人就急了,又来了一贴“怀疑韩强教授的语文水平和阅读能力”(指再贴)说什么“谎言重复一千遍就能成为真理吗?”(指再贴)
强国论坛深水区不能翻贴,所以再贴,不等于“谎言重复”,关键在贴者说的是不是真话。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深水区能翻贴,就不用再贴了。至于什么“原创首发”,如果贴第一次,没有用过“原创首发”,第二次说明一下,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有人说,2月6日发过了,但是却没有看清楚,2月6日没有用过“原创首发”,说这种话的,常常是没有看清作者的文章,就下结论!甚至在人家的文章中,看见“淘宝“两个字,就下结论,说人家的手机是在淘宝网上买的!望文生义,还自以为得计!看见人家手机的文章再贴,就说“重复千遍就是真相了吗?”
大家看看,这段话吧:那个“怀疑韩强教授的语文水平和阅读能力”的人这样说:
——为什么第112条不明确使用“盗窃人,抢劫人”呢?——因为“无处分权人”可能包括销赃者。
当时我还特意举了一个例子:
这个“无处分权人”既可能是犯了刑法的盗窃者、抢劫者,也可能是犯了刑法的销赃者
——提法是很准确地。
“例如,被抓住的盗窃、抢劫者已经销赃,又说不清具体下落的,
“附带民事赔偿”就可以依据这一条让盗窃、抢劫者来赔偿。
再例如,如果你发现有人在销售了你的被盗、被抢财物的证据,一经抓获,
销赃者拿不出财物合法来源的证据,赃物也不知去向了,
即便没有证据能认定销赃者是自己直接盗窃、抢劫了财物,抓不到盗窃者、抢劫者,
那么销赃者也是“无处分权人”,“附带民事赔偿”就可以依据这一条让销赃者赔偿。”
“可能”这样,“可能”那样,法律条文是让人们猜谜吗?这不是正好证明了韩强的观点正确吗?韩强说“无处分权人”有三种行为性质:
(一)借物人、代管人等
(二)盗窃人,抢劫人
(三)拾得人
所以在具体条文中必须准确指出,是那种人,说明其行为的性质。第112条不明确使用“盗窃人,抢劫人”不合乎逻辑。
于是有些人急了!为了给那些专家们争点面子,有人自己的做解释,可惜条文里没有这些内容,而且这种解释,与其它条文中的“无处分权人”内涵不一致,这叫同名而异实,违反了概念的同一性!在同部法律中,所有条文中的一个概念必须保持同一性,同名而异实的概念出现在一篇文章或者一部法律中,又没有具体内容的解释,就导致诡辩论。
再说了,如果“韩强教授的语文水平和阅读能力”有问题,甚至连什么“连中学生都懂的基本的逻辑常识都混淆不清”。
那么,某些物权法专家的问题就更大了,为什么呢?因为连“韩强教授的语文水平和阅读能力”有问题的人,都能从物权法草案中,挑出毛病来,那些写草案的专家岂不是比韩强的水平更低!所以韩强并没有说写草案的专家水平低,而是善意地提醒某些专家们注意逻辑。而那些恶意贬低韩的人却在不知不觉中,贬低了那些写草案的专家。
而且,这些人“反过来”,给韩强帮了大忙,为什么呢,你越在那里喊的厉害,人们就越好奇,非要看韩强都写了些什么?有些人自以为是,以为自己反驳过了,别人不能再说的,再说就是“重复千遍就是真相了吗?”“谎言重复一千遍就能成为真理吗?”以自己的标准做判断,自以为正确,认为别人都是谎言!
其实,我只用了一些最简单的形式逻辑知识,从概念之间的关系上,就找出了逻辑矛盾。在同一部法律条文中,概念要保持同一性,不能随意转换,发生歧义,但是在物权法草案中却发生了。喊的厉害的人根本没有运用逻辑知识来反驳我,只是七拼八凑、断章取义地在那里空喊!起到的作用就是帮韩强做宣传!这就是“反过来”的作用啊!
最后,我善意地提醒各位物权法的专家们,注意草案表述的逻辑性,法律是要求逻辑结构严密性的,虽然是技术性问题,但是涉及到将来的实际操作性和公开后的国际法律界的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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