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中的两个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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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6: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在山东一个项目的工程结算中遇到了这样两个很有代表性的问题,一个是清单与定额之间的问题;另一个是技术签证与经济签证之间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版《山东省建设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山东省价目表》、2011版《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作为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中,按清单计价的格式进行了组价,同时合同附件还包含了《人材机及零星工程报价表》,表中列出了综合用工、零星用工以及商砼、钢材、水泥等材料的价格明细。
结算时甲方发现,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中砌筑工程的综合单价与按山东省定额和价目表所组成的单价明显不符。因为《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是乙方编制后双方签字盖章的,经向乙方询问得知,乙方在进行清单组价时将定额的单方砌筑用工数量进行了大幅上调,例如定额中砌筑10m 的加气砼砌块用9个工日,乙方上调到了35个工日;同时,砌筑所用成品砂浆的价格也大幅上调。
对这样的调整,乙方认为清单报价可以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方式,乙方有权对定额及价目表中的内容进行更改,既然双方已经对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签字盖章,双方就应该按工程量清单中砌筑工程的单价进行结算。
甲方则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是按山东省定额和价目表进行单价计算,对于需要调整的内容,双方在合同附件的《人材机及零星工程报价表》中都已经全部列出,既然报价表中没有增加砌筑用工量和调高成品砂浆价格的明细,双方理应按合同约定的山东省定额和价目表进行结算。因为工程量清单是按合同约定的定额和价目表计算出来的一个结果,对于计算过程中的错误理应改正。
对于这样的争议,如同双方约定砌筑1m 的24砖墙,需要用2个工,一个工100元,用0.25m 砂浆,1m 砂浆180元,用砖512块,每块砖0.5元,用一个推车每运一方砖10元。那么砌筑1m 的24砖墙的综合价格=2 100+0.25 180+512 0.5+10=511元/m 。
但乙方在编写工程量清单时,把用工数改成了5个,把砂浆的价格改成了380元,结果出来的单价=5 100+0.25 380+512 0.5+10=861元/m 。
这样得来的861元/m 的单价也属于不平衡报价吗?
看来要推行清单计价的路还很漫长。
第二个问题等过了元旦再写吧。
已经有近一年没有写博客了,在2018年元旦来临之际,祝大家节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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