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打架致人轻伤刑事案件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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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10: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人因矛盾打架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个人打另一个人,没有还手。一人轻伤,或者两人都是轻伤。一种情况是两个人互相殴打,无论是谁先动手。一人轻伤,或者都有轻伤。第一种情况:被打者是轻伤的情况比较容易把握,难以把握的就是证据问题。对于被打者不是轻伤,而打人的却是轻伤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比如打人者在殴打他人过程中,不小心打在被害人身体比较硬的部位,造成自己轻伤,这种情况我认为打人者不承担刑事责任,被打者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打人者还应行政处罚。这种情况难的地方在于证据问题,到底是属于第二种情况还是确实是自己殴打被害人过程中自己不慎造成的。第二种情况:难点在于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打架肯定有一方是先动手的。我认为互殴过程中是不存在防卫的。只要有证据证明一人的轻伤是另一人所致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双方都有轻伤的情况,均应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我认为,无论是哪种情况,这样的案件关键在于证据的搜集和事实的认定。很多这样的案件都是因为取证难,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难。一方面,因为轻伤需要鉴定,鉴定需要时间,开始不知道是否是轻伤,导致某些办案人员不注重当时收集证据,待鉴定意见出来之后,再立刑事案件取证时,最佳时机已过。另一方面,是证人不愿作证,或者证言不真实。我个人认为,司法机关办案不是还原客观事实,而是证实法律事实。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伤情的客观存在,伤情是何人所致便应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某些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的情况,一样可以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来印证,特别是对伤情的分析,鉴定意见只是认定何处是伤,何处是什么伤,而并不对致使受伤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对伤的情况进行分析,从伤的部位、程度、伤痕、伤的外部表现、是否使用工具,什么工具,结合打架的客观环境,综合分析供述、陈述、证言的真假程度,合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合理排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人要打破重口供的执法理念,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做得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理念,杜绝冤家错案。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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