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遭遇强奸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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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10: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职工于本单位在办公时间遭遇强奸,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可以,又如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据《成都晚报》报道,攀枝花某大型企业女职工晨阳在办公室于办公时间被同事黄某强奸,事后虽然黄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但受害人晨阳不但未得到任何补偿,反而遭受种种非议,不得已,只好向本单位和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遗憾的是,不论是本单位还是劳动部门,均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了受害人的申请。
笔者以为,受害人所在单位及劳动保障部门拒绝受理受害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受害人晨阳于上班时间在办公室遭遇强奸,完全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自然应该属于工伤范围。有观点认为,认定工伤首先要有工作事故发生,而强奸案的发生属犯罪分子专门针对女性的身体进行侵犯,不属于工作事故,故,即使是在办公时间于办公室遭遇强奸,也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这种观点显然是狭隘地理解了工伤的概念,完全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想背离,也不符合《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基本原则。况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认定为工伤”(《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而在办公室时间于办公室内遭遇更大程度的不仅仅只限于肉体伤害的强奸,却算不上工伤,显然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那么,在受害者遭遇强奸被认定为工伤后,又该如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精神损失补偿,凡因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以产生医治、经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或死亡的事实发生为前提,而遭遇强奸,基本不需要医治,自然也就不会发生医疗费用,更谈不上构成几级伤残。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这类工伤的受害者掉进了一个法律盲区:无法律依据支持获得具体的量化的经济补偿。
人身伤害包括侵害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精神权利。性侵犯(强奸)的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的行为,造成直接的后果是给受害人造成长期的精神痛苦和部分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如果把这类伤害的经济补偿排除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无意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也不利于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因此,当务之急,很有必要就《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险待遇项目予以合理修改,增加精神损害补偿内容。
文章引用自:http://lzxlawyer.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7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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