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检察院职侦局副局长邱贻光白纸黑字写的“未扣押物品”是不是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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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正式实名举报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邱贻光借入室搜查,拿走我家价值不菲财物(保险柜里20万首饰现金不见了),拒绝给我开清单,还伪造“未扣押物品”的违法行为,已经18个多月了,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重庆市纪委监察举报中心、重庆市检察院网上接待室、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网上接待室、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网上接待室各发了41封举报信。
  “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大渝报料台”、“凯迪社区”、“天涯社区”、“中华网”社区、新浪微博、腾讯微博都有我实名举报邱贻光执法犯法的帖子。
  任何行业都有害群之马,我举报邱贻光借入室搜查偷盗我家财物的违法行为,是在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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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重庆渝中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邱贻光视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后带走物品,必须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规定为擦屁股的纸,公然践踏? 因为他搜查后,我家保险柜中20万的首饰和现金不见了!!实名举报18个多月,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重庆市纪委监察举报中心、重庆市检察院网上接待室、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网上接待室、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网上接待室各发了41封举报信,然并卵!
  对百姓用一套法律,对他们内部人,用另一套。
  百姓偷盗财物是罪,重庆渝中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邱贻光偷盗财物,渝中区检察院说是“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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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的话都是有证据的。
  证据一,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邱贻光制作的,白纸黑字手写的“未扣押物品”的“搜查记录”,我已把“搜查记录”的影印件挂在网上了,若有兴趣,看我2015-10-28在凯迪社区发的帖子,“邱贻光的谎话证据:写着‘未扣押物品’的搜查记录”
  证据二、重庆渝中区检察院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平台”、“大渝报料台”2015年10月10日的网络公开回复,承认渝中区检察院退还了部分被邱贻光扣押的物品给我。既然是网络公开回复,任何人随时随地可以去查,去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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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举报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邱贻光借入室搜查,拿走我家财物(保险柜里价值20万首饰现金不见了),拒绝给我开清单,还伪造“未扣押物品”的违法行为,已经18个多月了,给最高检举报中心、重庆市纪委监察举报中心、重庆市检察院网上接待室发了41封实名举报信,然并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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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举报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邱贻光借入室搜查,拿走我家财物(保险柜里价值20万首饰现金不见了),拒绝给我开清单,还伪造“未扣押物品”的违法行为,已经19个月了,给最高检举报中心、重庆市纪委监察举报中心、重庆市检察院网上接待室发了42封实名举报信,然并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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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正式举报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邱贻光借入室搜查,拿走我家财物(保险柜里价值20万的首饰现金不见了),拒绝我要求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还伪造“未扣押物品”的违法行为,已经19个多月了,在最高检举报中心、重庆市检察院网上接待室、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网上接待室、渝中区检察院网上接待室发了43封实名举报信。
  我的诉求:就是要个真相,邱贻光从我家拿走东西没有?
  任何行业都有害群之马,邱贻光伪造“未扣押物品”的《搜查记录》的执法犯法行为,败坏了共产党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我痛心的是,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为了掩盖邱贻光的违法行为,撒了一个又一个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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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3张收条的存在,证明邱贻光扣押了物品,扣押物品而不登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果《搜查记录》上没有“未扣押物品”这5个字,“瑕疵”说也许可以成立;但 “未扣押物品” 这5个字的存在,证明《搜查记录》是被事后篡改伪造的,这种行为难道还不严重违法吗?
  让我痛心的是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编造一个又一个谎言来包庇该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邱贻光的违法行为,脸皮厚得让人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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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16年3月3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组织的听证会上,我多次提出,但被听证会主持人甘处长拒绝的请求:
  1、请渝中区检察院出示监察室主任关涛到监狱向我丈夫调查询问的笔录,看看我丈夫就渝开发工作笔记本是否是他的“随身物品”,如何回答的;
  2、让我丈夫抱着九本渝开发工作笔记本等物品,进入听证会会场,当场宣读他的证言(证据三,在2005年从渝开发离职,他就把所有的渝开发工作笔记本等个人物品全部放到家里了,2011年邱贻光从江北嘴公司办公室带走他时,他没有“随身”携带这九本渝开发工作笔记本等物品。)
  3、让我丈夫进入听证会会场,接受主持人甘处长及在场的人民监督员、市检察院监察处彭曦副处长、五分院监察室杨进处长、渝中检监察室关涛主任和控申科陶松主任的询问。
  听证会主持人甘处长为什么坚决不准我丈夫进入听证会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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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洪花绚丽 2016-03-23 21:09:01
  在2016年3月3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组织的听证会上,我多次提出,但被听证会主持人甘处长拒绝的请求:
  1、请渝中区检察院出示监察室主任关涛到监狱向我丈夫调查询问的笔录,看看我丈夫就渝开发工作笔记本是否是他的“随身物品”,如何回答的;
  2、让我丈夫抱着九本渝开发工作笔记本等物品,进入听证会会场,当场宣读他的证言(证据三,在2005年从渝开发离职,他就把所有的渝开发工作笔记本等个人物品全部放到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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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一边倒的听证会,有公正可言吗??就是认认真真走过场,哄哄上级领导,欺压我这个信访群众,完全无视证据,维持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的已有结论,官官相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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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16年3月3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控申处甘处长主持的的听证会上,我的信访诉求是请渝中区检察院承认:
  1、邱贻光从我的住处拿走了东西这个事实真相;
  2、“未扣押物品”的《搜查记录》是伪造的。
  证据一,我收到渝中区检察院退还扣押的我丈夫的物品后写的三张收条,收条中的物品为:我丈夫的手表(买价3万)、皮带(买价3千)、手机、我丈夫2002~2005年的九本渝开发工作笔记本,渝开发工作证、渝开发总经理吊牌。证明邱贻光扣押了物品。
  证据二,2015年10月10日,渝中区检察院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和“大渝报料台”对我举报的公开回复。
  “本案侦办中,我院办案人员在传唤张勋斌到案过程中,对其随身物品予以了暂时扣押,后退还家属,在当时没有按照规定逐件登记”。
  证明邱贻光扣押了物品,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开具“扣押物品清单”。
  证据三,我丈夫的证言。他2011年6月7日被邱贻光从江北嘴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抓捕时,没带任何笔记本;他2005年从渝开发公司离职时,已把所有的渝开发工作笔记本等),全部拿回了家中,没有放在江北嘴公司办公室。
  证明渝中区检察院公开回复说的退还给我的物品全是我丈夫的“随身物品”是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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