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一件值得这个社会反思的“血淋林毫无道德底线”的担保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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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1-1-10 03: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揭露一件值得这个社会反思的“血淋林毫无道德底线”的担保骗局
  把这个真实的事件还原出来,是为了让大家了解和警醒:我们老百姓一直那么信任的中国最大的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最大国有银行之一的中国银行,他们的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的业绩,是怎样毫无道德底线和毫无职业操守给我们这些弱势百姓设局,利用我们出于帮忙同学的好心,欺骗我们为一笔巨额贷款进行担保,然后又通过法院起诉,拍卖我们的唯一住房,造成我们家破人亡,给这个社会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一、事件背景及过程真实还原:
  1.2013年5月10日,债主梁X英找了6个同学和老乡帮她向中国银行贷款购车做担保,明确说是一般性担保。他们召集担保人一起在深圳一家酒楼吃饭喝酒,在酒桌上,中国银行的贷款经理也当着大家的面说:梁X英已经向中国人保购买了车贷险,放心吧,你们给我们做担保,不会影响大家的房子。在大家喝完酒和吃完饭后,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说:已经很晚了,合同太多了,你们就在我门指定的地方签字就可以。于是,6个担保人在中国银行和中国人保工作人员的指导下(50多份合同夹着,只露出下方签字的地方),在一碟厚厚的合同上快速签字画押。
  2.2015年5月份,担保人收到中国人保起诉涵及法院送的担保合同,才发现担保人给中国人保做了担保,并且是连带责任担保。于是问债主梁X英,梁X英说她也不知道,她只知道是给中国银行做了一般性担保,没有说要担保人给中国人保做担保,中国人保是她花了43万元购买了车辆贷款保证保险,不需要担保人做担保。随后6月份,担保人又收到了中国银行的起诉书。至此,担保人才发现自己被中国人保欺骗了。在他们签合同的时候,中国人保把他们的担保合同夹在中国银行的合同中让担保人签字画押,造成担保人既给中国银行做了担保,又给中国人保做了担保。
  至此,所有人都明白了,担保人被他们联合设了一个骗局:中国人保收了债主梁女士43万元的车辆贷款保险费用后,把所有风险全部转移给了担保人,他们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对于中国银行来说,相当于做了双保险,贷款也没有任何风险。
  我们再看一下这些担保人都是哪些人:6个担保人,其中3个是妇女(家庭主妇,没有上班 ),1个是瘸子(残疾人)。他们看重了这些弱势群体的价值就是因为他们有房子。可是这个房子是他们唯一一家老小可以居住的住房,是她们及家人打拼了一生的唯一财产。
  车贷险是所有保险种类中风险最大的保险,中国人保这么大的一家国有保险公司都知道他们自己无法承担这个风险,他们怎么这么狠心把这些风险偷偷摸摸转移给这些弱势群体呢?简直是没有一点道德底线!现在债主梁X英无法偿还中国银行贷款,中国银行和中国人保都起诉担保人赔付,要拍卖担保人的唯一住房,造成担保人家破人亡。他们这样行为,不就给和谐的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吗?
  二、证据如下:
  (一), 5月1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罗湖分公司在中国人保律师刘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让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空白担保合同,合同上的贷款金额1710万及57万/辆车均为在9月13日(主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之后由中国人保工作人员补充上去。
  证据参考如下,已经通过法院进行鉴定的字迹鉴定结果。
  


  (二)5月10日之后,债主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罗湖分公司和中国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串通,把销售价格仅人民币29.1万元/辆的自卸车做成人民币57万元/辆(为原车价格的196%)从银行进行贷款。证据如下:
  1.该车的销售价格唯一法定证明材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9.1万元/辆,开票日期为2013-06-27。而人保与梁X英签订的《车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是2013-06-29日。人保在签订该合同的时候,已经知道也应该知道车的真实销售价格。
  http://img3.laibafile.cn/p/l/278893548.
  2.从同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罗湖分公司与债主梁X英签订的该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该车的保额为人民币35万元/辆,在人保系统中也显示该车的新车购置价为人民币35万元/辆(证据如下图)。拨打中国人保公共电话95518,多位人保工作人员确认这个35万元/辆的价格为该型号的厂家定价(有电话录音)。也就是说,4S店销售的车价格通常会低于这个价格。
  


  


  3.同一型号的同款车,在中国重汽网站上的报价为28.88万元
  


  4.2013年9月13日,中国人保给中国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发《商业用货车/客车贷款保证保险放款及账户确认函》,让中国银行发放债主梁X英的贷款1710万元贷款。证据如下图:
  


  5.2013年9月13日中国银行贷款批复后,中国人保才在担保人签了字的的空白担保合同上,补充填写了贷款总额为1710万元。
  (三)、中国人保与债主梁X英签订的50份《车辆贷款保险保障合同》为造假合同,合同内容前后矛盾,错误百出,有明显的造假痕迹。
  1.该合同的签署和盖章日期为2013年6月29日,但是在该合同的内容上出现了2013年9月10日才能生成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保单编号:PDAA201344030000269627等50分保单号。通过拨打中国人保公共电话95518,多位人保工作人员确认该保单号只能在2013年9月10日后才能生成,不能提前生成(有电话录音)。
  2.有些保单的银行贷款日期与梁X英实际在中国银行的贷款日期完成不相符:其中编号为44031000000145/146/147/148的银行贷款日期为2013年7月10日,其中编号为44031000000105的银行贷款日期为2013年9月12日。实际梁X英签的银行贷款合同为2013年9月13日。也就是说这些保单的银行贷款日期与梁X英实际贷款日期不相符。
  1)保单信息显示,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车贷首付比例,但是用的是同一个购车合同(合同号为2013SDTC), 明显的不符合法律基本逻辑,也不符合正常的事理逻辑。保单信息显示,有的车首付比例是30%,有些车首付比例为42.5%,同一个购车合同怎么可能出现两种首付比例,这明显是为了凑齐贷款数额1710万,在2013年9月13日银行贷款金额下来后才做的保单,但是保单的所有签署日期都是2013年6月29日。这明显的不符合法律基本逻辑,也不符合正常的事理逻辑。
  保单编号保单信息
  (贷款日期)车辆净价购车合同首付比例
  深440310000001452013年7月10日57万2013SDTC30%
  深440310000001462013年7月10日57万2013SDTC30%
  深440310000001472013年7月10日57万2013SDTC30%
  深440310000001482013年7月10日57万2013SDTC30%
  深44031000000098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30%
  深44031000000099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30%
  深44031000000100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30%
  深44031000000101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30%
  深44031000000102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30%
  深44031000000103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30%
  深44031000000104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052013年9月12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06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07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08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09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10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11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12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13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42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14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15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16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17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18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19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20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21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22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23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25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26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27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28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29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30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31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32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33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34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35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36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37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38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39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40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41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43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深440310000001442013年9月16日57万2013SDTC42.5%
  2)人保提供了署了债主梁X英名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也是造假的或者后补的保单。
  a.人保工作人员在保单的签字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但是保单就已经填写了需要录入系统后才可能生成的保单号。
  b.该保单的填写的车辆净车价为57万,首付比例为42.5%。按照这个计算,贷款额应该为1638.75万,与人保在担保人合同上填写的1710万相差71.25万。与人保在6月29日出的正式保单内容也不相符。

  综上所述: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中国人保的担保合同夹在中国银行的担保合同中,让担保人快速签字画押,并且签订了一份空白合同。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中国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在知道该车的市场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的前提下,还与债主串通把销售价格仅人民币29.1万元/辆的自卸车做成人民币57万元/辆(为原车价格的196%)从银行进行贷款。在把所有风险都转移给担保人后,可以获得超过96%的保费及利息收益。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债主签订的《贷款保证保险单》,前后矛盾,错误百出,有明显的篇凑和造假痕迹。
  现在把这个事情还原出来,公布于世,是让大家吸取教训,不要再遭受我们这些担保人的痛苦;同时也是让大家评评理,还我们这些弱势全体一个公道。我们这些弱势群体,需要大家的支持,请大家帮忙转发,让更多的人知道事实真相,也欢迎媒体来采访报道,让更多人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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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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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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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保,是可以随便担保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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