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女殴打执法队员拘留5日,是否存在处罚过轻问题,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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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0 | 回复20 | 2021-1-11 0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申明一点,我不是法律人士,对一个违法行为究竟应该定性为治安案件或是刑事案件,脑子里并没有专业、清晰的概念。只是站在一个非专业人士角度,从这次奔驰女最终仅获拘留5日和承担医疗费的处罚结果看,我的第一感觉是处罚的好轻。为了弄清脑子里的疑惑,先后百度了“妨碍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治安处罚条例。悲催的是,这不看还好,反而越看越迷惑。
  疑惑一:奔驰女在高速执法队员执行公务时先用言语威胁后用拳脚殴打的行为算不算妨碍公务?
  根据百度解释: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碍公务罪的客体要件包括: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妨碍公务罪的主体要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妨碍公务罪的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根据该罪的定义以及主客体(观)要件构成,已达到法定年龄的奔驰女用言语和暴力威胁高速执法队员正常执行公务似乎应该是符合“妨碍公务罪”这一说法的。
  那么,问题来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奔驰女经调查“妨碍公务罪”成立,那么她将面临一个比拘留5日远远重得多的处罚结果。但从仅拘留5日结果看,对她处罚的罪名肯定不是“妨碍公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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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绕城高速上跑一圈好多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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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重。
  她已经配合了执法的过程,何来妨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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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女的没有阻碍执法。因为她配合的把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交给了执法者。只是在执法者执完法后,她殴打了执法者,跟执法过程无关。公安机关定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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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轻了,当避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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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高速公路执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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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疑惑二:奔驰女无端殴打高速执法队员算不算故意伤害?
  据百度百科: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包括: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故意伤害罪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同样,根据该罪定义和主客体(观)要件构成,达到法定年龄的奔驰女无端殴打高速执法队员时意识清醒、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似乎也是符合“故意伤害罪”这一说法的。
  那么,问题又来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奔驰女殴打高速执法队员一事经调查“故意伤害罪”成立,那么她也将面临一个比拘留5日远远重得多的处罚结果。但从仅拘留5日结果看,对她处罚的罪名肯定也不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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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
  根据这一标准,如果公安机关不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貌似受害人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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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态比抱怨更重要
  你应该是懂法或努力学法的人
  请试着解释一下:
  高速公路执法队是什么编制?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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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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