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部门还在为人民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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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8 | 2021-1-11 08: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铁路局欺骗职工一纸空文竟使大量30岁-40岁职“被”退休
       胡 说:“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而沈阳铁路局长期对上级文件拒不执行,严重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它到底代表的谁的利益?
           1994年,沈阳铁路局根据职代会通过的94(266)号电报精神,在基层宣传搞企业内部的提前退休,但266号电报的全文及内容,基层职工群众根本不知晓,企业也根本没有将电报内容公示出来。由于职工群众误以为是内退,可以在退养后享受在职职工的一切福利及社保缴费诸多方面的待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按照企业的要求,填写了提前退休的申请书。
          
        按照国家劳动及退休法规及路局266号电,我们根本不具备提前退休的任何条件。其中的一名人员当时退休年龄才27岁的,大多数年龄都在30岁-45岁。而沈阳铁路局却伙同吉林省社保中心违规违法暗箱操作给我们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针对上述企业存在的欺骗职工的问题,我们职工先后多次到铁路局、铁道部、总工会以及中央各部委反映问题,并按照国务院1999年第10号文件,要求纠正提前让职工退休的错误,要求企业面对问题,给予妥善处理和纠正。但我们的合理诉求,却始终得不到企业的明确答复和给予合理的解决。
           1994年的一份铁路电报上这样写着:为进一步控制职工总量,开源节流,提高劳动生产率,经局六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每一次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局管内职工可以办理提前离退休,具体规定如下:
            1、距政策规定离退休年龄五年及以内的职工,须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每提前一年,增加三档技能工资作为计算离退休费基数,本规定公布之日至九四年底,提前离退休职工,提前年限不足一年超过半年的可计算为一年,九五年以后提前离退休的职工不足一年的均不计算。
            2、距政策规定离退休年龄五年以上(最多不超过十年)的职工除主要工种外,也可按第一条规定办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档技能工资。
            以上两条写的很明确:第一条是距政策规定离退休年龄五年及以内的职工,须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而我们当中很多人的年龄只30岁左右。)而第二条写的更明确:距政策规定离退休年龄五年以上(最多不超过十年)的职工除主要工种外,也可按第一条规定办理。(我们距离退休的年龄有的超过了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明确指出: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国办发[1999]10号文件: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政策落实、资金落实,工作落实,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保障部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督促检有的力度,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共同把工作做好。
          
          祈望上级领导能谋民之利,解民之难,排民之忧,扶民之危,切实解决有关提前退休的问题。使广大基层工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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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8: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国家关注底层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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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8: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以及企业职能部门的责任还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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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8: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法之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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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8: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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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8: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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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8: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国家关注底层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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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8: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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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8: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沈阳铁路局欺骗职工一纸电报竟大量30岁-40岁职工“被”退休
  沈阳铁路局官员利用职务便利恣意妄为目无党纪国法,违规、违纪、违法伙同吉林省社保中心在职工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任意编制伪造职工病退资料,造成这些职工在铁路总局在编的情况下,却“被”退休了,国家利益受到巨额侵占,职工权益被恶意践踏,职工上访20年有的甚至被拘留若干次,不仅让职工的家庭受到巨大影响和损失同时也对国企的声誉在百姓心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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