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481号令12条规定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10-11-29 16: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