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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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0-5-16 02: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姑妈,70岁,未婚,临危.年轻时收养一子,没有收养手续,现口头上认这一子是儿子,另口头上认大哥的一女作女儿.请问怎样处理继承权问题?
象这种情况,需要什么手续?怎样做才有法律效力?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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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16 02: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立遗嘱吧。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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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16 02: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按照新民主主义的社会性质及一般城乡人民的家庭关系,在处理继承遗产问题上,应根据所有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及相互间的关系,作通盘的考虑。对于遗产的分配,必须注意到所有继承人的生产条件、生活状况、劳动态度、对所继承财产付出的劳动质量、以及是否因分配遗产而影响生产事业的发展等各方面的条件。不能以局限于血统关系或死亡者意愿为原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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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16 02: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立个遗嘱,没有遗嘱的话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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