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粤0111民初10264号原告方春养与被告陈浩、武朝晖、广州市艾酷鞋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21-1-6 06: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粤0111民初10264号武朝晖、广州市艾酷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春养与被告陈浩、武朝晖、广州市艾酷鞋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俩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在(2019)粤0111执保2328号案中不得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海天花园海堂居5街85号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二、驳回原告方春养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6800元,由被告陈浩、武朝晖、广州市艾酷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本院(2020)粤0111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电话:020-83008339、83008255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法院民四庭刘笛、吴佳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