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粤0111民初26675号原告熊志标与被告石国兵、广州市白云区金冠五金饰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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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6675号石国兵、广州市白云区金冠五金饰品厂:本院受理原告熊志标与被告石国兵、广州市白云区金冠五金饰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26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石国兵向原告熊志标偿还借款本金8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82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20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金冠五金饰品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石国兵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06.83元(熊志标已预交),由原告熊志标负担775.58元;被告石国兵、广州市白云区金冠五金饰品厂负担93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邮寄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法院综合审判庭(环境资源庭)联系人:梁美玲联系电话:83007587、8300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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