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粤0111民初345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孙美云、林鹏信用卡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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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6 06: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粤0111民初34553号孙美云、林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孙美云、林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孙美云、林鹏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清偿欠款本金49130.7元、手续费2859.48元、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7日的利息4683.73元;自2020年11月28日起,利息按《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的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2元,由被告孙美云、林鹏负担61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负担59元。上述费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已预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同意由被告孙美云、林鹏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将被告孙美云、林鹏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向其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庭联系方式:020-83008289梁法官林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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