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指教——法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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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6 22: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亲戚1970时是一名军人,当时负责侦破一起盗窃案,在未经犯罪嫌疑人允许的情况下,
搜查了她的住所,发现了失窃之财物,后该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但事后该犯罪
嫌疑人含羞自杀,该军人被军事法庭以非法搜查致死人命的罪名判刑。请问:
1)军人所适用的法律与普通公民是否一致,均为当时的刑法?
2)在当时情况下,该军人的搜查行为是否违法?能否确定为非法搜查?
3)能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死亡与搜查存在因果关系?
4)在当时情况下,非法搜查怎样定性?是犯罪吗?适用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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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6 22: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1)军事法律是适用于军人、主要规制军事职务犯罪等军事犯罪行为(如投敌、破坏军事设施)的法律;如果军人的犯罪行为非军事犯罪行为则适用刑法等其他法律。刑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适用于全部中国国民的法律。所以,你的案例中,这位军人的犯罪行为当然适用刑法!(2)这个问题真有些麻烦。因为现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并经过1997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6年、2009年七次修订后的刑法,至于之前施行的刑法就无从得知了,反正是没有找到具体的条文。(3)通过你的描述来看,犯罪嫌疑人是在搜查、案发后羞愤而死,那从这个角度来说,这名军人是要对此负一定的责任的。无论当时的刑法是什么样子,应该有规定,如果没有搜查证等有效证件就不能强行搜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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