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购货方弄丢了,销货方开好了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加盖了公章的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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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4 14: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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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4 14: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总局有相应的专门规定,贴给你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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